MOG 231

 

 

SPAL汽车公司

根据2001年6月8日第231号法令制定的组织、管理和控制模式

 

于2019年5月17日经SPAL汽车公司董事会决议批准

一般规定

前言

SPAL汽车公司(以下简称“SPAL”或“公司”)于1959年在柯勒乔(RE)成立,已运营超过30年,致力于各种类型车辆的轴流式和离心式电扇的设计、制造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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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工厂位于柯勒乔,总面积为6.6万平方米,拥有约1000名员工,并设有工程、研发和生产部门。

公司拥有多条自动化生产线,质量体系不断更新:SPAL已根据ISO 9001标准获得TS16949认证和质量体系认证,环境管理系统也已获得UNI EN ISO14001:2015认证,并符合欧盟报废车辆指令(ELV)2000/53/EC的要求。

SPAL的经营宗旨是通过大量的研发投入,以及对生产流程(从原材料采购到产品销售)进行整合、优化、管理,从而生产出高质量、拥有创新技术的产品,以满足日益增长和多样化的市场需求。

1. 实体单位的行政责任:法律制度

2001年6月8日第231号法令(以下简称“法令”)及其后的修正案对实体单位的行政违法责任进行了规定,适用于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单位、无法人资格的公司和协会以及经济类公共机构。

根据法令的规定,如果与实体单位有职能关系的自然人——尤其是下列人员,因出于自身利益,或该实体单位的利益,存在法令列出的上游犯罪行为(见附件A的犯罪行为一览表),或犯罪未遂,应对该实体单位追究相关责任。上述人员包括:

在该机构或其组织单位内担任代表、行政或高级管理职位,并在财务和职能上独立的人员,以及实际管理和控制该机构的人员(以下简称“高级管理人员”);

(b)在上一小节所述人员之一的领导或监督下的人员(以下简称“下属”或“下属人员”)。

实体单位对于犯罪行为的行政责任,与存在犯罪行为的自然人的刑事责任相独立:即是说,前者的行政责任并不能取代犯罪者的个人责任,而是与之共存,除非该高级管理人员和/或其下属仅为其自身利益或代表第三方行事。

法令第24条到第25条法令提供了可能会致使实体单位承担责任的犯罪行为的详细清单。与公司最相关的情况将在本文组织、管理和控制模式(以下简称“模式”)的特殊规定中进行排查。

1.1. 适用法令的领土范围

法令对总部(即行政和管理活动的实际开展地点)设在意大利国家领土内的实体单位的相关责任进行了规定,其中也包括了“在《意大利刑法典》第7、8、9条规定的情形中,与实体单位相关的高级管理人员或下属在国外实施了犯罪行为,但该犯罪行为并不会受到该国起诉”的情况的相关规定。

1.2. 法令第1.2条所述的处罚制度

对于涉及刑事犯罪的行政违法行为,法令规定的处罚制度如下:

经济处罚,具体金额由刑事法院确定,“配额”为100至1000不等,最低金额258.22欧元,最高1549.37欧元;

取消资格处罚,该处罚方式仅适用于处罚措施明确的犯罪行为,且该犯罪行为至少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公司从犯罪活动中获得了巨大利润,且该犯罪活动是由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下属的其他管理人员实施的,而在后者的情况下,该犯罪活动是由于严重的组织漏洞而导致或促成的。如果是屡次犯罪,也适用于取消资格处罚。

取消资格处罚包括:暂停或撤销使犯罪得以实施的授权、执照或特许权;禁止签订公共行政合同;禁止获得福利、贷款、捐赠款或补贴,或可撤销已发放的福利、贷款、捐赠款或补贴;禁止为商品或服务做广告。

  • 没收犯罪活动所得货款或利润;

  • 如果实体单位的责任是因犯罪未遂引起,则该实体单位的经济处罚或取消资格处罚应减少三分之一至一半。如果该机构自发阻止了该犯罪行为,或阻止该犯罪活动的完成,则该机构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1.3. 实体单位责任豁免的要求

法令规定了根据第6条和第7条免除实体单位行政责任的具体条件。

特别是对于高级管理人员所犯的罪行,如果有证据证明以下事实,则可根据法令第6条的规定免除实体单位的责任:

1.         在犯罪行为实施之前,公司已通过并有效颁布了能够防止该类犯罪行为发生的“组织和管理模式”;

2.         已委派一个有权自行采取行动和进行监控的监督机构,监督“模式”的遵守情况和更新情况;

3.         该犯罪者通过欺瞒的方式绕过该“模式”的监控;

4.         该监督机构不存在疏漏或监督力度不足的情况。

当上述高级管理人员仅为自身利益或第三方的利益行事时,应免除该实体单位的责任。

为防止高级管理人员犯罪,组织、管理和控制模式(以下简称“模式”)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a)能识别出法令提及的罪行可能涉及的活动;

b)制定具体规定,并安排培训,执行该单位关于预防犯罪的决定;

c)制定适用于防止犯罪的财政资源管理程序;

d)对相关义务进行规定,以方便向负责监督模式运行和遵守情况的组织披露信息;

e)采用新的纪律制度,惩罚不遵守“模式”规定的行为。

关于下属人员的犯罪行为,法令第7条规定,如果该犯罪行为是因不遵守管理或监督义务而导致的,则该实体单位应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前,该实体单位已经采取、并有效落实了相关组织和管理模式,以防止该类犯罪行为的发生,则不属于上述“不遵守管理或监督义务”的情况。

因此,为了防止下属人员犯罪,该“模式”必须根据法令第73)条关于组织类型和规模的规定,以及关于所开展活动类型的规定,确保依法开展监管活动,及时发现和消除存在相关风险的情况。

为了有效落实“组织模式”,当发现严重违反规定的情况,或组织的活动发生变化时,还必须定期检验和修改“模式”;同时,还须建立纪律规章制度,处罚不遵守“模式”规定的行为。

2. 组织、管理和控制模式的采用

SPAL十分重视企业诚信文化的建设和宣传,确保在开展经营业务和公司活动的过程中做到公平公正,以满足股东和签约合作伙伴的期望,树立、维护好良好的业界地位和形象。为此,SPAL根据法令的要求制定了这一“组织、管理和控制模式”,为公司的运营确立了基本原则。

该“模式”是根据法令的规定,以及相关的法律、理论和行业协会准则制定的,并考虑了公司的组织和层级结构、全责分配的特有模式、以及内部控制体系与各业务流程之间的相互作用。

此外,“模式”还对一整套行为标准、原则、指导方针、程序、操作说明和内部规则,以及现有的组织工具和内部管理方式进行持续改进和补充,使之与公司的管理文化原则保持一致。

因此,“模式”的采用和有效实施符合法令的目的——即预防和避免犯下法令具体列出的罪行的风险,并为公司责任的规避确立有效条件。

2.1. SPAL汽车公司的管理模式和组织结构

SPAL的经营业务为加工和模制各种塑料材料、一般的机电和电子产品制造、一般模具的制造、以及电子和机电材料的批发销售。

在上述领域中,公司还从事研发、维护、保养、提供支持性服务、批发、零售、营销、进出口等业务活动,包括代表第三方购买、出售、获得或授予品牌权利、工业专利、专有技术和工业产权。

经行政机构做出针对性决策,公司可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实现公司的经营目的。

SPAL的管理模式及其组织体系的特点是角色、职能和责任划分明确,并具完整的组织结构,以确保公司能够有效执行战略计划,实现既定目标,将运营效率最大化。

为此,本公司采用了由董事会、单一审计师和法定审计公司组成的会计管理和控制体系。

SPAL的管理体系如下:

a)股东大会:代表全体股东,有权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在其职权范围内,对各事项做出决议。

b)董事会:拥有最广泛的、可管理公司普通和特殊事务的权力,可执行其认为适当的、为实现公司目的所需的所有事务。董事会由五(5)名成员组成。

C)董事会还任命了一名具有唯一签署权和代表权的总裁,并授予其管理公司普通和特殊事务的全部权力。

d)单一法定审计师:其拥有的权力及应履行的职责根据《意大利民法典》第2403条和第2403条  的规定执行。

e)审计公司:对公司实施会计控制。

SPAL的组织结构的特点是将公司各部门的职能、角色和责任划分明确,以确保活动执行效率最大化。

公司目前的组织架构如下:

  • 首席执行官兼总经理
  • 集团人力资源部
  • 质量部
  • 集团行政财务部
  • 商务关系副主席
  • 集团信息系统部
  • 信息安全
  • 厂务
  • 采购
  • 生产物流部
  • 事故防范服务经理
  • 销售部
  • 工艺工程部
  • 产品工程和计划管理部

 

2.2. “模式”的目的及一般原则

 “模式”的主要目的是建立一个具有完整架构的组织体系,以管理各项组织、经营流程和控制活动,防止和避免法令中所列的违法犯罪行为。

识别有犯罪风险的敏感活动,并针对该类活动提供相关规程,以实现以下目的:

a)确保代表SPAL参与运营的所有人员充分意识到,他们可能会犯下可依法惩处的罪行,并让他们懂得,公司强烈抵制该犯罪行为,因为这些行为是始终违背SPAL利益的 ;

b)通过不断对活动进行监控,及时干预,防止或制止此类犯罪活动的发生。

 “模式”所遵循的一般原则如下:

  • 通过绘制高风险资产图表,查明可能会存在法令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业务领域,对于仅在抽象基础上评估过风险,但无法明确预估具体风险的上游犯罪行为,予以暂时排除;
  • 对现有的犯罪预防控制系统以及其应对已识别风险的能力进行评估,并对其进行定期改进、完善,以降低风险;
  • 宣传、落实行为准则和内部规程,并让公司各级部门广泛参与进来,以根据法令要求对有犯罪风险的活动进行预防和控制;
  • 设立一个监督机构,规定其具体监督职责,以确保“模式”的有效、正确运作,并为报告管理提供具体的规程;
  • 指定和落实在违反“模式”情况下适用的具体纪律制度;
  • 核查每项重要交易,并形成文件记录;
  • 明确关于“模式”审批、修改、补充和实施的责任要求,并定期审核“模式”的运行情况和企业运行情况,以进行相关改进、更新。

2.3. 《道德准则》

SPAL已经通过、采用了《道德准则》(附件B),其最终目的是向所有员工、合作伙伴、专业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传达公司的价值观。“诚实、正直及遵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是公司在实现自身发展及开展各项业务时所遵循的核心价值观。

 “模式”要求遵守《道德准则》的规定,并且两者皆是公司内部规定的组成部分,旨在培养以商业道德和公开透明为基础的企业文化。

在此提及的《道德准则》应包括其当前版本和未来的所有版本,并且,作为“模式”的重要基础,《道德准则》的规定与“模式”的规定是相互补充的关系。

2.4. 犯罪风险领域的识别

根据法令,通过分析SPAL在组织结构和业务方面的特点,绘制了犯罪风险领域的图表,以识别:

  1. 可能会导致法令所述的重大不利事件发生的业务领域及方式;
  2. 与公司相关的犯罪行为的类型。

在识别了有犯罪风险的领域和相关的犯罪行为类型之后,还识别了每个风险领域内的敏感活动,或与法令所述的犯罪风险有关的活动。

高风险活动领域包括那些与犯罪行为有直接关系的活动,同时也包括与上游犯罪有间接关系的活动,因为这些活动也会助长上游犯罪,尤其是为上游犯罪创造实际条件的活动。

此外,该分析还考虑了国外犯罪或国际犯罪的可能性。

目前,已确定了法令所列出的以下类别的犯罪风险(同时也保留在犯罪类别列表中添加对公司产生重大风险的类型的权利):

  1. 24条和第25条规定的与公共行政有关的犯罪行为;
  2. 24条bis规定的计算机犯罪和非法数据处理;
  3. 25条bis1提到的工业贸易违法行为;
  4. 25条ter提到的企业犯罪;
  5. 25条septies提到的、因违反劳动安全卫生保护规定而犯下的过失杀人罪和严重(或非常严重)的伤害罪;
  6. 25条octies提到的,收受、洗白及使用非法来源的金钱、货物或水电煤气等公用设施或服务的行为,以及“自洗”行为;
  7. 25条decies提到的,诱导不向司法机关作供,或提供虚假声明的违法行为;
  8. 25条undecies提到的环境犯罪;
  9. 25条duodecies提到的、与雇用不合规居留的第三国员工有关的犯罪行为;
  10. 25条novies提到的,关于侵犯版权的犯罪行为。

对于未在“模式”的特殊规定中具体审查的其他类型的犯罪,公司还采用了一套组织和程序控制措施,以确保公司活动的正确开展,并将此类犯罪的风险降至最低。在这方面,应首先参考公司内部程序体系中规定的原则。

在任何情况下,SPAL承诺对当前被认为不重要的、但与犯罪行为有一定联系的活动进行持续监控,如果这些活动变得重要、或出现其他新介入的情况,公司将对本“模式”进行补充。

2.5. 危险领域管理和控制体系

所采用的管理和控制体系应遵循:

  • 为保证公司依法合规开展活动而制定的行为准则;
  • 为了控制“可能会发生法令所述情况的业务流程”而制定的程序、指示或内部文件。这些程序可:
  • 规范活动开展的方式和时间;
  • 确保合同、运营、交易及授权的可追索性,以及确保相关登记和验证;
  • 明确企业责任;公司相关程序的正式落实和适当传达;
  • 明确组织结构中的各项责权分配级别;
  • 确保对公司的各项报告实施充分的文件管理和监督;
  • 确保对数据保护措施及公司资产进行监控。
  • 2.6. “模式”接收人

本“模式”的接收人为:

  • 在SPAL中行使管理、行政或控制职能的人员,以及在公司或在一个独立组织单位中行使纪律、咨询和前瞻性职能的人员;
  • 拥有公司代表权的人员;
  • 公司的员工,包括临时调派到国外执行任务的人员;
  • 与公司有准下属雇佣关系的人员,如项目人员、临时工、实习生等;
  • 第三方,即不属于本公司但基于本公司的授权或代表本公司开展工作的人员(技术专家、顾问等),以及那些基于合同法律关系或其他商业协议与公司联系在一起,出于公司利益行事的人员。

对于属于第三方的“模式”接收人:由关系涉及领域的负责人根据所开展活动的性质来确定哪些关系应受“模式”规定的约束,必要时应咨询监督机构。

 “模型”的预期接收人必须尽最大努力遵守其所有规定和执行程序,同时应履行与公司依法建立关系后应承担的、关于诚信、准确和尽责方面的义务。

SPAL反对任何与法律、“模式”和《道德准则》的规定相冲突的行为,并会对这些行为予以处罚,即使该行为是为了公司的利益。

2.7 模式的违反

如果一个或多个“模式”接收人违反以下内容,则构成对模式的违反:

  •  “模式”的规定;
  • 《道德准则》;
  • 一般预防原则;
  •  “特殊规定”中的特殊防控规程;
  • 包含具体防控规程的相关公司程序;
  •  “模式”第3.4节所述的监督机构信息流入规定。

 “模式”的特殊规定中明确提及的任何违反公司程序的行为,不仅是指形式上的违反,情节上的违反也构成对“模式”的违反。

3. 监督机构

根据法令第6条的规定,如果管理机构将监督“模式”运行及遵守情况的工作、更新工作及其他工作委托给该实体内部的具有独立主动权和控制权的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或“SB”),则该实体可免于承担相应的上游犯罪责任。

监督机构根据合议原则确定并开展其有权开展的活动,其运作受具体条例的管辖与约束。

根据《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第679/2016号第29条,监督机构有权处理其在行使职能时获知的数据。SPAL Automotive Spa的数据控制员以书面形式要求机构成员遵守隐私规定,遵守公司政策以及数据控制员采取的组织和技术措施。

监督机构的自主性和独立性由其成员的诚信廉正、自主独立性、专业性和行动连续性等必要的主观要求及以下方式保证:监督机构开展的活动并非经由任何其他机构或公司机构开展,且仅向董事会报告。

3.1. 任命、丧失资格和撤销的情况

监督机构由三名成员组成,一名内部成员和两名外部成员。在他们之中,由他们任命一名成员担任监督机构主席。

监督机构的成员应在法律和公司事务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和经验,其任期为三年。

监督机构主席可召开机构会议,在任何情况下,至少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会议。

履行监督职能的最佳机构类型已确定为合议制机构,该机构由以下人员组成:

Alberto Pallicelli(注册会计师和审计师)

Elena Martelli(该行业的资深律师,已经是其他公司监督机构的成员)

Andrea Tasselli(内部成员)

3.2. 监督机构的职能、权力及预算

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对“模式”的运行和遵守情况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督,具体包括:

a)监督“模式”的有效性;监控犯罪领域的活动并对“模式”进行更新;

b)验证“模式”的有效性和充分性,以防止法令所述的违法行为;

c)执行分析工作,确保“模式”的功能作用持续、完整、有效,并督促董事会进行必要的更新;

d)制定定期检查计划,以检查公司控制程序在犯罪风险领域的有效应用;

e)至少每六个月为董事会和公司的管控机构编制一份关于监督机构验证和控制措施的报告;

f)出于采取适当措施的目的,关注公司各部门的信息交流,并向董事会报告已确定的违反“模式”的行为;

g)法律或“模式”指定的任何其他任务。

在执行任务时,监督机构可获取公司信息,用于调查、分析和控制等工作,并可处理个人和具体数据,但仅可用于其企业监督的目的,且仅收集足够的相关数据。应特别注意的是,监督机构必须遵守数据最小化原则:如果机构意识到其掌握的信息多于处理所需的信息,则不得再记录多余的信息。

任何公司的职能部门、雇员和/或公司机构成员均有义务应监督机构的要求,或在相关事件或情况发生后提供信息,以方便监督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

经监督机构提出,且董事会批准,监督机构可在年度预算范围内获得自主、适当的财务开支授权,监督机构可将此授权用于履行其职能所需的任何目的,包括聘用外部顾问。

如果每年活动的财务资源需求超过15,000.00欧元,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

3.3. 监督机构的信息流出

监督机构应对“模式”的实施情况、重要事件及其职能工作结果进行报告。在其职能范围内,监督机构对各项规程进行监控,确保这些规程能以最小的数据处理量达到相关目的。

如果监督机构认为本“模式”的管控范围内存在一些情况,需要提供信息和进行评估,应通知首席执行官。

在任何情况下,监督机构应每6个月编写、并向首席执行官发送一份工作报告,报告检查结果和涉及该实体单位责任的新的立法要求,以及在适当时候更新敏感活动图表。该报告每半年向首席执行官发送一次,并向董事会和公司的控制机构提供信息。

3.4. 监督机构的信息流入

为确保“模式”的有效运行和遵守,“模式”接收人必须及时告知监督机构:根据法令的规定可能会导致SPAL承担责任的情况。

尤其是:

a)首席执行官和唯一审计师应定期提供信息(至少每年一次),证明其已在职能范围内开展一些工作,以确保有犯罪风险的活动的开展符合公司相关程序的规定。如有可能导致SPAL违反“模式”或法令、承担实体单位责任的情况,应及时告知监督机构;

b)各部门经理(例如负责工作场所、环境、健康和安全的人员、人事经理、行政经理等) 必须至少每6个月与监督机构成员进行口头沟通,并提供关于“模式”实施情况和相关程序中控制措施实施情况的信息;他们还必须收集关于可能导致违反和逃避“模式”的行为或事件、以及相关程序和行为准则的报告,并与监督机构联系;

c)任何员工如在履行其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模式”内容和原则的行为,可基于该具体、相符的事实或违反“模式”的行为,提交详细的报告,以维护该实体单位的信誉;

d)不属于公司、但根据公司的授权或代表本司开展工作的人员(技术专家、顾问等),以及根据合同法律关系或其他商业协议为公司利益行事的人员,可直接向监督机构报告其与SPAL的业务;监督机构应对该报告、以及将要开展的业务进行审查评估。

善意举报人得到保护,确保其不会受到任何形式的报复、歧视或处罚,在任何情况下,举报人的身份将得到保密,同时也不会影响公司的、或受冤枉人士的、或受恶意指控的人士的法定义务和权利的保护。

已经建立了以下沟通渠道,以方便信息向监督机构沟通传达:

  • 普通邮件地址:Organismo di Vigilanza - SPAL Automotive Srl via per Carpi, 26/b - 42015 Correggio (RE)
  • 电子邮件地址:odv231@spal.it

监督机构应把根据“模式”要求提供的任何信息、通知、账目或报告保存在专门的纸质及/或计算机档案库中,其技术条件由数据控制员负责。后者负责从每个技术和组织的角度,采取适当的技术和组织措施,使机构能自由、安全、独立地运行。

4. 纪律制度

SPAL采用的“模式”的有效实施需要一个纪律制度以处罚其接收人违反“模式”的行为。纪律制度的适用与司法机构可能提起的任何刑事诉讼及其结果互不干涉。

在确定和实施处罚时,必须确保该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相符,并考虑该处罚对所指控违法行为的适当性,同时通过让利益相关方参与进来,保障当事人在评判过程中地位平等。

监督机构应向主管部门报告违反“模式”的情况,并与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持续监控纪律制度和相关处罚措施的实施情况。

下列情况与可能与处罚的实施相关:

  • 犯罪行为的类型;
  • 犯罪行为的具体情况;
  • 犯罪行为是如何实施的;
  • 违反行为的严重程度,同时也考虑代理人的主观态度;
  • 涉及多项违反行为的可能性;
  • 多人参与实施违反行为的可能性;
  • 重复犯罪的可能性
  • 4.1. 对管理人员的措施

    如果管理人员违反了“模式”,特别是那些拥有代表权、行政权或某一组织管理权的管理人员违反了“模式”,公司将对责任者采取最适当的处罚措施。考虑到第4节中描述的标准,这种情况将适用对公司管理人员有效的法律和《国家集体劳动合同》的规定。如果该“模式”违反行为使该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信托关系灭失的,该处罚将以正当理由予以撤销。

    4.2 对员工的措施

    如果是员工违反了“模式”,公司将就1970年5月30日第300号法案(《劳动者条例》)第7条规定的程序以及任何适用的特殊法律或合同,同时考虑第4节所述的标准、现行《国家集体劳动合同》中提及的对公司员工的处罚,对管理人员实施处罚。

    在“模式”违反行为中负有过失责任的员工,将根据其违反行为的严重程度和重复发生的次数,以及对公司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害,予以以下纪律处分:

  • 口头通报或警告;
  • 书面警告;
  • 罚款;
  • 无偿停职;
  • 直接解雇而无需通知,但须支付遣散费。
  • 4.3 对公司相关第三方的措施

    存在有“模式”的“一般规定”第2.6节描述的违反行为的第三方,如与公司建立有关系的,公司可终止合同关系。

  • 5. 传达和更新

    为了有效落实“模式”的规定,SPAL将在其组织内外适当披露“模式”的内容和原则。首先,SPAL汽车公司在其网站上以附件形式公布了“组织模式231”的完整内容,以便让与公司建立关系的人员了解其工作所依据的规程。

    沟通和培训活动的内容因接收人而异,但在任何情况下,均遵循完整性、明确性、可及性和连续性的原则,以便使各接收人能充分了解其必须遵守的公司规定,以及其行为所依据的道德标准。

    5.1. 面向员工的传达及培训

     “模式”副本(如适用,也可仅以电子形式传达)应正式传达给所有相关人员。收到副本后,被传达人员应签署《“模式”确认和同意声明》(附件C)。该“模式”规定也应张贴在公司的布告栏上。

    公司人力资源部还负责编制OMC(组织、管理和控制)模式231的培训和更新计划,将“模式”培训以专题内容的形式,纳入安全或隐私规定的课程中。

    5.2. 面向第三方的传达

    在与建立有合同关系的第三方(无论合同关系是何性质)单位进行首次接触后,公司应以书面形式告知他们“组织、管理和控制模式”的存在(可在电子邮件中、在销售建议书中、在报价中、在订单中等告知),并告知该“模式”规定已在公司官方网站上公布,尤其应说明可以查阅的链接,并请第三方单位查阅。

    通过专门的电脑系统来追踪网页点击。

    在任何情况下,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必须明确提及本“模式”,并包含相关条款,说明合约方在《道德准则》和本“模式”中应承担的义务责任及违规后果,并说明以下潜在义务:SPAL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应向其提供信息或文件;应直接向SPAL监督机构报告违反“模式”的行为,或违反与“模式”实施相关的规程的行为。

5.3. “模式”的批准、更新及调整

SPAL董事会于2019年5月17日通过一项决议,批准了“模式”的第一个版本。

公司的董事会负责批准“模式”的更新,并根据协商后,或监督机构提议的、确定的必要变更项及/或新增项,对“模式”进行变更调整,监督机构在任何情况下都应保持、研究和促进“模式”的持续更新,并拥有相关权力。

以下是为了保证“模式”的有效性,应对“模式”进行更新或调整的情况举例(但并非包括所有情况):

  • 在实体单位涉及犯罪的行政违规责任方面,相关法律发生了变化;
  • 在对“模式”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后,发现存在缺陷和严重违反“模式”规定的情况;
  • 公司的组织结构或业务领域发生重大变化;
  • 因业务变更或开展,可能会涉及其他风险领域的识别。

在任何情况下,“模式”都要接受定期年度审查。

特殊规定

前言

在SPAL的组织、管理和控制模式的结构中,在特殊规定中,根据公司的业务特性,以及法令中列出的犯罪类型,对一般规定中提及的各原则的应用进行了详细规定。

根据法令所涵盖的每一个相关的主要犯罪领域,确定了以下内容:

每一类犯罪发生率最高的敏感领域和活动;

一般行为原则,即:为了防止各类犯罪的发生,“模式”接收人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模式”的特殊规定补充、完善了公司的其他规程和《道德准则》,并为监督机构和公司其他合作部门提供了执行工具,以有效监控、审核各项活动。

1. 涉及健康和安全生产的犯罪

在关于组织行政责任的条例中,随2007年8月3日第123号法案引入的法令第25条septies,以及随后经第81/2008号法令修订的法令修订版,对“因违反事故预防规定和健康安全生产规定而造成的过失杀人和极重个人伤害或严重人身伤害”的涉嫌犯罪行为作出了规定。

第25条septies中包含的犯罪类型所涉及的案例,不仅是因一般过失引起(例如是由于经验不足、轻率或疏忽以及不遵守法律法规),也由特殊过失引起(特殊过失是指该事件因不遵守健康和安全生产规定而导致的)。

特别是,本“模式”是以《工作场所安全综合法》第30条的规定为基础,其中规定了:有效实施法令规定的“管理和组织模式”的实体可免除责任,因此,本“模式”可确保公司制度能满足其中提及的所有法律义务的履行。

1.1. 相关情形

a)过失杀人(《意大利刑法典》第589条,从重处罚情节见该条第2款)

如某人在工作场所由于违反事故预防规定和健康安全生产规定而无意中导致另一人死亡时,则构成该犯罪。

b)人身伤害罪(《意大利刑法典》第590(3)条)

如某人因违反生产事故预防规定而导致另一人受到严重伤害,则构成该犯罪。

该犯罪包括两类,其不同之处仅在于伤害的程度:

极重伤害:该事件导致了危及受伤人员生命的疾病,即:该疾病或残疾导致其不能从事一般工作超过40天,或该事件导致其某种感官或器官受到永久损伤;

严重伤害:该事件导致了肯定(或很可能)无法治愈的疾病、感觉功能丧失、肢体残疾、截肢、或器官使用或生育能力丧失、或永久性严重语言障碍或面部变形,即脸上永久的伤疤。

1.2.  犯罪风险领域和活动的识别

公司采用的《风险评估文件》对存在事故和职业病风险的活动进行了识别和规范,并提供了参考。

敏感活动包括(以下仅为部分示例,而非全部):

使用需经过特殊培训和信息交底的机器及/或工作设备;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

工作场所、附属区域、庭院区域、生产厂房和办公室外的连接区域和道路、以及受重型车辆和人群移动经过影响的区域的车辆交通组织;

集体及/或个人保护措施的使用;

办公活动;

应急管理和急救措施。

尽管公司的每个领域都存在事故风险,最敏感的领域举例如下:

工艺装备部;

塑料模制部;

装配部;

仓库、调配及货物接收;

工厂服务;

研发实验室;

其他技术和行政办公室。

对于上述风险领域,SPAL所采用和实施的“组织和管理模式”确保公司制度能满足以下法律义务的履行:

a)遵守与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有关的法律、技术和结构要求;

b)实施风险评估,并制定预防保护措施;

c)开展组织性质的活动,如应急准备、合同管理和定期安全会议;

d)制定安全生产风险控制程序和操作规程;

e)健康监护措施;

f)向员工传达信息及提供培训;

g)获取强制性要求的相关文件和证明;

h)定期检查所采用程序的实施情况和有效性。

关于第h)节提及的文件,SPAL还确保正确的管理和记录,以实现可追溯性。

1.3. 一般行为原则

虽然本“模式”并不能取代第81/2008号法令所规定的个人特权和法律责任,但本“模式”进行了相关规定,以便对公司实施的健康安全生产保护组织和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和充分性进行额外监督。

为了防止谋杀和伤害罪事件的发生,所有“模式”的接收人,如“一般规定”中所定义的,应遵守本“模式”、公司的《道德准则》、程序、内部规定、及其他有关工作场所安全防护的文件规定(包括《风险评估文件》及应急管理程序)。

 “模式”的接收人必须:

根据他们自己的培训和经验,以及雇主提供或准备的指导和方法,避免冒险行为,并尽量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健康安全。为此,禁止擅自执行超出自身能力范围的作业或演练,特别是需要经过特殊培训的、或可能危及自身或其他工人安全的作业或演练;

遵守关于集体及/或个人保护的公司内部规定和程序,特别是要执行相关保护措施,以保障可能出现在工作现场的外部合作方及/或外来者的健康和安全;

正确使用机械、设备、工具、危险物品、制剂、车辆及其他工作设备以及安全装置。尤其须禁止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移除或修改安全信息指示或控制装置;

正确使用所提供的防护设备;

如上述各点中提及的车辆和设备出现任何异常情况,以及得知任何其他危险情况,应立即向区域经理报告;

当发现危险时,在紧急情况下,须根据自己的能力和可行性进行直接干预;

按要求进行健康检查;

参加所提供的培训课程;

协助履行主管机关规定的所有义务,或履行相关必要义务,以保护工人在工作时的安全和健康。

1.4.具体预防规程

本“模式”提供了以下具体规程,以防止关于健康和安全生产的犯罪:

a)风险评估以及预防保护措施的制定:

雇主负责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估,并请求预防保护部门负责人、经授权的部门经理、外部顾问和相关专家提供支持;

为风险评估和制定保护措施收集的数据和信息应真实、完整、准确;

由预防保护部门记录、监测和分析生产事故和相关原因,以便更新和后续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文件》和《预防保护措施计划》根据第81/2008号立法令第28条规定的标准起草。

b)应确定各资源、角色和责任,以确保工人落实安全规程和指示:

在制定公司管理层、经理、负责人和工人的组织和运营任务时,还应解释与他们的职责相关的安全措施要求,以及他们对这些措施的实施以及工人的健康安全检查和监护的相关责任;

RSPP[事故防护服务经理]、应急管理人员以及主管医生的职责必须形成文件,并向公司各级公布;

负责管理健康安全生产事务的人员在岗时应始终满足相关技术专业要求;

应按健康安全生产相关法律要求,适当安排人员。应在规定的日期以书面形式指定具体职责,详细说明工作任务的特点和范围;

c)集体及/或个人保护措施的制定和管理

风险评估后,确定需要强制性使用的预防保护措施(特别是个人防护用品);

在选择个人防护用品时,要验证该防护用品是否适合预防或控制在评估阶段识别的风险,以及它们是否符合现行技术标准;

确定个人防护用品交付和存放程序;

应制定一个计划表,以确保持续符合防护要求。

d)特殊风险控制程序和操作规程

紧急事件(例如火灾、洪水、地震)管理应通过具体的内部应急计划落实(各相关程序应提供参考),该内部应急计划应识别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并从健康和安全角度制定预防及/或控制不良后果的方法;

确定疏散路线和方法,以及员工使用的警示方法和应急管理措施;

员工中应含足够数量的、按照法律规定接受过培训的、负责紧急事件处理的人员;

通过定期检测,确保计划的有效性,并确保所有员工已充分了解如何正确采取相关措施。同时,应使用适当的工具记录测试结果及相关活动,以便对所提供的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

进入特殊的风险区域应经过适当的签字同意,如有必要,只允许接受过适当培训和佩戴防护用品的人员进入。

e)健康监督措施:

应对给员工分派的具体任务进行必要的检查,以确保满足技术和健康要求。

应由公司的主管医生执行检查,确保具体措施的正确落实;

主管医生应与雇主及防护服务经理协作,制定保护工人身心健康的各项措施;

主管医生应根据所需措施的类型及初步视察的结果,为工人制定健康监督规程,并与雇主建立、更新和维护特殊健康风险记录。

f)员工的专业知识、信息、培训及意识:

公司员工应接受适当的工作安全信息和培训,包括履行职责的正确程序、公司特有的风险及相关后果、所采取的预防保护措施、员工可使用的个人设备,以及如果未按照法令的规定执行这些措施可能会造成的后果;

培训活动应形成文件记录。人员培训相关的记录文件应进行存档,并可用于分派新任务;

应识别拟开展活动的培训需求,并考虑提供专题培训活动以满足具体需求;

培训活动应根据技术变化、安全措施以及法规的更新做相应的升级完善。

g)获取法律要求的文件和证明:

设备、机械和设备的采购应遵循供应商的评估和质量控制,并事先评估其是否符合健康和安全要求;

设备、机械和装置必须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其调试可能需要经过初步审查或批准程序;

在发放新设备、机械或系统之前,负责人必须接受适当的培训,包括使用和维护手册方面的培训,以便能够在具备相关知识的前提下报告任何异常情况或请求协助;

保证内部和外部文件的持续可用性、存储和更新(例如: 与产品和物质有关的文件);

员工须能获取具体的工作说明或操作规程,以及机械设备使用文件和物质安全文件。

h)定期检查所采用程序的实施情况和有效性

公司应对工作场所健康安全管理的相关预防保护措施进行持续监控,包括将监控工作外包给专业机构;

必须深入分析工作中发生的任何事故,以识别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中的任何缺陷,并制定需要立即采取的纠正措施;

公司对员工健康安全所采用的程序体系,应由雇主或其代表进行定期审查,以确定该体系是否得到适当实施,并确保既定目标的实现。审查活动及其结果必须形成书面证据。

 

通过对文件的适当管理和采用适当的记录系统,确保决策路径的可追溯性。

2.  IT(信息技术)犯罪

法令第24条bis “与信息技术有关的犯罪和非法数据处理”将实体的行政责任扩大到以下类型的犯罪。

2.1.相关情形

a)《意大利刑法典》第491条bis规定,如对具有证据价值的IT公文(即:构成法律行为、事实或数据的电子格式文件)进行实物形态或意识形态上的伪造,即构成“电子文件伪造行为”

b)《意大利刑法典》第615条ter规定,当某人非法进入受安全措施保护的计算机或远程通讯系统,或违反“有权将其阻挡在外的人的明示或默示意愿”而逗留其中,即属“非法进入计算机或远程通讯系统”;

c)按照《意大利刑法典》第615条quarter非法拥有和分发计算机或电信系统的访问代码”的规定,应处罚任何为了为自己或他人利益,或为了对他人造成损害,而非法挪用、复制、传播、发送或交付代码、密码和其他“可访问受保护计算机或电子系统的工具”的行为,或在任何情况下为实现上述目的提供指导或教程的行为;

d)《意大利刑法典》第615条quinquies规定,如果个人获取、生产、复制、进口、传播、传输、交付或采取其他方式向其他计算机设备、装置或程序提供“旨在非法损坏IT或电信系统、其中包含的或与之相关的信息、数据或程序”,或促使“其运行全部或部分中断或变更”,则构成“传播分销用于损坏或中断计算机或通信系统的设备、装置或计算机程序”的行为。如要达到应处罚的程度,这种行为的目的必须是非法破坏计算机或电信系统;个人的犯罪意愿本身也可将该事件变成犯罪;

e)根据《意大利刑法典》第617条quarter关于“非法窃听、妨碍或中断计算机或远程通讯的行为”的规定,对于窃听、窃取(即截获相关内容)、阻碍或干扰与IT或远程信息处理系统有关的、或在多个系统之间同时通信的内容的行为,或将上述内容向公众泄漏的行为,应予以处罚;

f)根据《意大利刑法典》第617条quinquies关于“安装用于窃听、阻碍或中断计算机或远程通信的设备”的规定,该犯罪行为的形式为:安装能够拦截、阻碍或中断与IT或电子系统有关的通信的仪器;它们的实际运行并非必要,除非该技术设备完全不能实现任何干扰;

g)《意大利刑法典》第635条bis规定,如果任何人破坏、删除、更改或限制他人的信息、数据或计算机程序,则构成“对信息、数据和软件程序的损害”的犯罪行为

h)《意大利刑法典》第635条ter规定,“对国家或其他公共实体单位使用的、或有关公共利益的信息、数据和软件程序的损害”表现为:实施“旨在破坏、销毁、取消、更改或限制国家或其他公共机构使用的、或与之相关的、或与公共利益相关的信息、数据或计算机程序”的行为,但构成更严重犯罪的情况除外。

i意大利刑法典》第635条quater规定,“对计算机或远程信息处理系统的损害”是指以下行为:个人通过破坏性行为或通过数据、信息或程序的引入或传输等手段,破坏或损害他人的计算机或远程信息处理系统,或致使其全部或部分瘫痪,或严重妨碍其运行;

j)《意大利刑法典》第635条quinquies关于“损害涉及公共利益的计算机和通信系统”的规定指出:如果该行为的目的是完全或部分破坏涉及公共利益的计算机和通信系统,使该计算机或电子系统完全或部分瘫痪,或严重妨碍其运行,则应对该行为给予处罚;

k)《意大利刑法典》第640条quinquies关于“由数字签名的证明者实施的计算机犯罪”的规定指出:如果提供电子签名认证服务的人员,违反核发证书法定义务,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给予处罚。

2.2. 识别犯罪风险领域和活动

根据法令第24条bis的规定,一些活动如果以不适当的方式开展或不开展,可能会助长犯罪的发生,并使公司因此承担责任。这些活动如下:

a)公司IT系统、电子邮件服务和互联网接入服务的使用;

b)公司电脑数据的保护;

c)需要证书和密码的使用权、账户和配置文件的编制和管理;

d)负责IT系统的人员(例如管理员或系统操作员、程序员等)开展的活动,其中涉及管理与公司有关的数据、员工的个人信息、或第三方信息。

2.3.一般行为准则

 “模式”接收人所采用的行为准则应符合本公司《道德准则》及《公司雇佣关系和IT系统使用的规定》中包含的行为准则(在此视为全文引用上述文件),以及下文规定的一般行为准则,以预防计算机犯罪的发生。

尤其是,在开展有风险的活动时,接收人必须:

  • 基于单独或综合方面的考虑,避免实施可能构成法令提到的计算机犯罪的行为;
  • 正确使用公司的IT资源和为其分配的密码,严格保密访问代码和证书;
  • 不得在公司的计算机系统上安装和使用未经授权的软件及/或可能导致第三方IT系统或数据损坏、变更、造假或销毁的软件,但由IT系统人员代表SPAL正式安装的软件除外;
  • 避免通过公司提供的连接以外的其他连接访问公司网络,以避开其系统访问保护机制;
  • 避免披露与公司IT系统相关的信息;
  • 避免以非法的方式使用受版权保护的材料
  • 另一方面,公司应:
  • 根据接收人开展活动的相关目的,监管接收人对IT系统的使用和访问;
  • 向接收人提供充分信息和培训,使其懂得如何正确使用公司IT资源,并了解发生法令中所列计算机犯罪的风险;
  • 定期对公司的计算机网络进行检查,包括抽样检查,以识别不符合个人数据保护法规的异常行为;
  • 为服务器提供充分保护,并且在一般情况下,也应为其IT资源提供充分的保护;
  • 通过充分的登记措施,并使用公司根据现行个人数据保护法规制定的方法,确保即使在案件记录被删除或销毁的情况下,与敏感活动相关的所有操作皆可追溯。

    2.4. 具体预防规程

    使用IT工具时应采取的具体预防措施见公司的《公司雇佣关系和IT系统使用的规定》,以及该文件于2019年4月的更新内容,请参阅其全部内容。

    SPAL采用和实施的“模式”规定了用于预防上述犯罪风险活动的具体规程:

    使用公司IT系统、电子邮件服务和互联网访问;

    用户应对IT系统负责人分派的物理设备(台式和笔记本电脑、移动电话、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负责,而且必须以正确的方式使用。这意味着在发生安全事件时,不得拆除、破坏设备,而应按照SPAL规定的程序上报故障。

    不允许使用个人计算机设备;

    不允许使用公司正式安装的程序以外的程序;

    除非得到IT人员的明确批准,否则用户不得更改其电脑上的设置,或安装存储设备、通信设备或其他设备;

    个人数据或与工作活动无关的数据不能保存,甚至不能通过经分派的设备传输;

    电脑必须在每天傍晚离开办公室之前,或在长时间离开办公室的情况下关闭,但在特殊情况下除外,如需要在夜间进行再处理或在工作日结束时工作仍未完成(需获得相关批准);

    用户必须确保外部人员不能观看数据,以确保信息保密;

    如果不再需要保留在计算机上的数据,如桌面上和本地的临时文件,则必须删除这些数据;

    如果用户发现可以访问不属于其责任范围的数据和程序,则必须立即通知数据控制员/数据处理员,并避免处理这些数据和程序;

    使用笔记本电脑时应遵守桌面工作站的规则;当在公共场合使用便携式电脑时,也要在任何时候都尽量做好保密性工作。如果不能评估连接的安全性,则不应使用互联网(甚至WIFI),并且,应定期将设备连接到内部网络,以便让文档与服务器同步,并进行安全软件的更新;

    被分派电子邮箱的人员应正确使用邮箱;

    禁止修改电子邮件管理软件的配置;

    严禁将邮箱用于个人用途,与同事、公司人员之间的通信不得含有私人内容或与工作无关的信息;

    用户在任何时候应注意检查收件人的地址是否正确;

    邮件所附文件必须极小心地打开,避免下载可疑或未知的文件,若稍有怀疑,应在IT主管部门的指示下进行操作,如有可能,暂时将信息/文件隔离;

    只有在工作需要时才能访问互联网,不得出于个人目的访问互联网;

    不得为了使自己的工作站能访问互联网,建立一个连接替代公司的连接(例如,使用调制解调器或向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进行私人订购);

    个人及/或公司数据不得提供给不具备专业资质或不够可靠的网站;

    公司采用专门的自动封锁或过滤系统,防止浏览与工作不相关的网站;

    所有包含企业专有技术的敏感数据或信息的可移动磁介质必须小心处理,并予以认真保护

    禁止使用可移动的个人媒体设备

    除非得到明确批准,否则禁止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智能手机或公司平板电脑用于个人目的;

    上述设备应存放在安全的地方。

    用户必须始终了解存储在这些工具上的信息,这些信息必须始终以最严格的保密方式使用,避免连接到外部网络;

    用户必须为这些设备设置PIN码和锁定码;

    每位员工必须时刻注意:不要将与工作有关的、保密性质的文件及/或包含个人信息的文件遗留在传真机、网络打印机或复印机上;

    b)公司计算机数据的保护

    每个用户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降低病毒或任何其他恶意软件攻击公司计算机系统的风险,特别是:

    必须检查防病毒程序是否正确安装、是否持续更新、是否始终处于运行状态;

    禁止打开可疑文件或行为可疑的文件;

    如果防病毒软件检测到病毒存在,用户必须立即停止所有正在进行的活动而不关闭计算机,并及时向IT系统负责人报告;

    凡来源于公司之外的磁性设备,在使用前必须使用防病毒程序进行检查,如发现病毒,必须及时移交IT系统负责人;

    c)需要证书和密码的访问权、账户和配置文件的编制和管理;

    用于访问网络的授权证书(即用户ID和密码)由IT系统负责人根据人力资源部的通知分配给使用该系统的员工;

    授权证书不能向他人泄漏,用户须尽最大努力保管妥当(如: 不得将授权证书共享,也不得将证书写在或留在容易被发现的地方);

    用户在第一次访问时必须更改所分配的密码。尤其应注意,密码必须由至少8个字符的字母数字组成,密码必须容易记忆但不容易被猜到(例如,不得包含常用名称或短语,也不得与用户的私人生活有任何联系的密码,如亲属姓名、车牌号码、出生日期或居住城市等);

    除非该系统/应用程序不需要定期更换密码,否则密码必须至少每3个月更换一次。每个新密码也必须不同于最后使用的10个密码;

    如果怀疑第三方已经拥有用于访问公司网络的密码,则用户必须立即将此报告给授权证书保管负责人,即负责公司IT系统的人员;

    用户通过任何方式对数据、系统和网络的访问都要接受定期检查。

    d)负责IT系统的人员(例如管理员或系统操作员、程序员等)开展的活动,其中涉及管理与公司有关的数据、员工的个人信息、或第三方信息:

    负责IT系统的人员可在公司计算机系统上执行相关操作,以确保系统安全,或执行其他技术和/或维护工作(例如更新/更换/执行程序、硬件维护等)。 )

    负责IT系统的工作人员仅在用户提出请求,或在有客观需要的情况下,方可根据其对IT和通信系统中的问题的技术判断,在各电脑工作站上执行相关操作;

    公司应在充分遵守用户基本权利和自由、以及现行个人数据保护法规的前提下,对IT工具进行检查。特别是,须优先采取事先匿名控制措施;只有在IT工具持续使用异常的情况下,公司才有权进行个别检查,以识别违法行为。无论如何,必须确保遵守关于个人数据保护的现行法规。

     3.环境犯罪

    法令第25条undecies将实体单位的责任延伸到如下环境犯罪行为:

    3.1.相关情形

    《意大利刑法典》第452条bis规定的“环境污染”如下:如对水、空气、土壤或底土(1)、生态系统或生物多样性(包括农业和/或动植物)的广泛和重要部分(2)造成显著和可测量的损害或使其劣化时,即构成该违法行为。

    法律规定,如果污染发生在受保护的自然区域或受环境、历史、艺术、建筑或考古限制的区域,或致使受保护的动物或植物物种遭受损害,则可加重处罚。

    b)根据《意大利刑法》第452条quarter关于“环境灾难”的规定,对于从事非法活动,造成环境灾难(即不可逆转地改变生态系统的平衡,或使该生态系统严重失衡——这种失衡只有通过特殊措施及巨大成本才能恢复)的行为,或导致了人身伤害,或使人身安全受到威胁,从而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应予以处罚。

    c)《意大利刑法典》第452条quinquies关于“有预谋的环境环境危害罪”的规定如下:“如果第452条bis和第452条quater提到的罪行是由于疏忽而犯下的,则该条款规定的处罚减少到三分之二。如果上述犯罪事件造成了环境污染或环境灾难的危险,则处罚将进一步减少三分之一";

    d)按照第452条sexies对“买卖和倾倒高放射性材料”的行为作了如下规定:非法出售、购买、接收、携带、进口、出口、为他人购买、持有、转让、倾倒或非法处置高放射性材料的,应予以处罚;

    e)《意大利刑法典》第452条octies对“有组织的危害环境罪”规定如下:如果《意大利刑法典》第416条规定的犯罪组织是直接、专门、或同时设立的,其目的是实施上述任一种危害环境的犯罪活动,则构成“有组织的危害环境罪”;

    f)2006年4月3日第152号法令第137条第2、3、5、11和13款对“关于排放含有危险物质的工业废水的犯罪行为”进行了规定。如果商业活动涉及排放工业废水,其危险物质的浓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或者该行为本身违反主管机关规定的,则构成犯罪;

    g)第152/2006号法令第256条第1、3、5和6款对“与废弃物管理有关的犯罪行为”进行了规定。以下行为将构成犯罪:未经适当授权而收集、运输、回收、处置、交易和通过中介处理危险和非危险废弃物;将废弃物非法临时存放于产生医疗废弃物的场所;建造或管理可能用于处理危险废物的、未经授权的堆填区;或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对废弃物进行混合处理;

    h)《第152/2006号法令》第257条第1款和第2款对“与场地修复有关的犯罪”进行了规定。以下行为将构成犯罪:超过风险阈值浓度,造成土壤、底土、地表水或地下水污染,且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通知主管部门,或未按照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中规定的要求进行现场修复;

    i)第152/2006号法令第258条第4款对“起草或使用载有虚假信息的废弃物分析证书”的犯罪行为进行了规定:如在编制废弃物分析证书时,提供有关废物性质、成分及化学物理特性的虚假信息,或在运输过程中使用虚假证书,应给予处罚;

    j)《第152/2006号立法令》第259条第1款对“非法贩运废弃物”的犯罪行为进行了规定:根据1993年2月1日第259号条例(EEC)第2条的规定,非法装运废弃物的,或装运上述条例附件二所列废弃物的,或违反上述条例第1条第3款a)、b)、c)和d)点的,应予以处罚;

    k)《第152/2006号法令》第260条第1款和第2款对“有组织的非法废弃物贩运”进行了规定:以通过开展经营活动和筹备有组织的媒体活动为手段,并以获得不正当利润为目的,非法销售、接收、运输、出口、进口或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理大量废弃物的,应予以处罚;

    l)第152/2006号立法令第260条bis第6、7和8段对“伪造在废弃物可追溯性控制系统中使用的废弃物分析证书,或使用经篡改的SISTRI(废弃物追踪系统)表格证书或纸质副本”进行了规定: 任何人在编制废弃物分析证书(废弃物可追溯性控制系统的组成部分)时,提供虚假信息,如废弃物的性质、成分及化学物理特性等,或者在提供可追索性的相关数据时,使用虚假证书,或者在运输期间,使用包含虚假信息的废弃物分析证书,虚报所运输废物的性质、成分和化学及物理特性等,将构成犯罪,应给予处罚。另外,使用经篡改的SISTRI-处理区域表格的纸质副本、共同参与废弃物运输的运输代理人,也应给予处罚;

    m)第152/2006号法令第279条第5款规定的“运行工厂时违反最大排放限值”的违法行为是指:排放物检测值超过现行法律规定的空气质量限值。

    n)1993年12月28日第549号法律第3条第6款对“与臭氧层保护有关的犯罪”进行了规定:如果非法生产、消费、进口、出口、拥有和销售可破坏大气臭氧层的物质,或非法将该物质用于生产目的,则构成该犯罪。

    3.2.犯罪风险领域与活动的识别

    根据法令第25条undecies的规定,可能发生犯罪行为的活动和业务过程如下:

    a)从供应商和承包商处采购货物和服务;

    b)挥发性物质向大气排放的管控;

    c)废弃物管理;

    d)噪音排放管理;

    e)有害物质管理;

    f)环境紧急事件的管理;

    g)机器设备的维护。

    在管理这些所列活动以外的敏感活动时,必须遵守《道德准则》、规范和内部组织文件的一般行为准则和原则。

    环境管理系统(RSGA)的负责人应按照“模式”中“一般规定”的条款,及时向监督机构报告敏感领域和活动的变更及/或增加。

    3.3.一般行为准则

     “一般规定”中定义的“模式”接收人必须按照公司《道德准则》的原则行事,并且,在参与敏感活动的情况下,须遵守公司的程序、规范、操作说明以及其他用于规范法令规定范围内的活动的文件,包括SPAL已采用的、并于2017年2月10日更新的《质量和环境手册》,这些文件应充分参阅。

    为了防止环境犯罪,“模式”要求遵守一些一般原则,尤其是以下原则:

    公司组织架构的制定:操作流程、角色、职责和层级报告架构必须清晰、合理;

    业务文件记录:对所执行的业务和相关人员的授权、执行、记录和执行检验必须形成适当的文件记录;

    职能分离:每项活动和流程都必须由几个确定的人管理,不能由公司内部的一个人单独管理;

    活动的控制:必须确保所有活动都有充分的文件记录凭证;

    员工信息和培训:环境管理系统(RSGA)负责人根据接收人的不同责任级别,以不同的频率和内容,制定适当的培训计划,并定期审查确认参与敏感活动的员工的培训需求。已执行的培训活动由环境管理系统的负责人进行记录和维护。

    3.4.具体预防规程

    在开展有犯罪风险的活动时,应采取具体预防措施,详见《质量与环境手册》和公司采用的相关参考文件,并应充分参阅。

    SPAL采用和实施的“模式”规定了用于预防上述犯罪风险活动的具体规程:

    a)从供应商和承包商采购货物和服务:

    供应商由采购部人员确定;

    通过具体的检查表来评估供应商及其结构的适用性、是否符合质量要求和对环境法规的遵守情况;

    供应商根据标题为“采购和供应商管理”的具体质量体系程序PR 5-1进行评估,该程序的相关内容在此视为已引用;

    由采购部在环境管理服务部负责人的配合下(如适用),定期对常用供应商的质量和适用性进行检查;

    工厂服务经理应确保在公司经营业务的承包商和供应商已被适当告知要遵守的规定、程序和操作说明。

    挥发性物质向大气排放的管理:

    确保遵守关于大气排放的现行法律,以及行业立法部门制定的有效授权规定;

    排放物和对于相关授权的遵守性须接受公司管理层的定期监控,公司管理层可利用主管人员和其他员工执行这些检查;

    应对排放物的定期监测结果进行记录,并与适用的排放限值进行比较,并由RSPP和工厂服务经理进行妥善存档;

    采样和排放测试由外部实验室进行;在任何情况下,都应确保与大气排放管理有关的活动的持续可追溯性。

    c)在开展以下活动时,应充分参阅SPAL采用的环境程序,该程序描述了公司有关以下方面的具体规程:

    工艺废弃物管理,特别是:

    废弃物的收集和运输;

    新废弃物的产生

    废弃物的保存和控制;

    授权更新;

    噪音排放管理,尤其是:

    内部和外部噪音监测活动的规划和活动结果的记录

    ·噪音管理相关活动的持续可追溯性。

    有害物质管理,尤其是:

    危险物品的处理;

    有害物质的使用。

    机器设备的维护。

    环境紧急事件的管理

    4. 危害工业和贸易的犯罪

    题为“危害工业和贸易的犯罪”的法令第25条-bis1将实体单位的行政责任扩大到以下类型的犯罪。

    4.1 相关情形

    a)扰乱工业或贸易自由(《意大利刑法典》第513条):当一个人使用暴力侵害物品或使用欺诈手段来阻止或扰乱工业或贸易的运作时,即构成犯罪。

    这种情况发生在不公平竞争的情况下,其目的是通过使用旨在误导或制造不正当和不公平态度的手段来阻碍或阻止竞争对手的活动,这种不正当和不公平态度往往通过欺骗来掩盖其非法性质。

    b)通过威胁或暴力进行非法竞争(《意大利刑法典》第513bis):通过使用暴力(即使用能够剥夺受害人决定和行动自由的任何手段)或威胁(旨在引起恐惧和对不公正损害的担忧,从而诱使受害人从事、容忍或忽略某事的任何行为)进行竞争的行为,即构成犯罪。

    c)针对国家工业的欺诈《意大利刑法典》第514条):个人通过在国内外市场上销售或流通带有假冒或变造名称、商标或识别标志的工业产品,对国家工业造成损害的,即构成犯罪。

    d)在贸易活动中的欺诈行为(《意大利刑法典》第515条):当个人在商业活动中或在向公众开放的商店中向买方交付一件与所声明或约定的产地、质量或数量不一致的可移动物品时,即构成犯罪。

    例如,当销售产品的名称暗示产品成分中实际上不存在的某些成分,或标签上虚假标注产地时,即构成犯罪。

    e)销售带有误导性标志的工业产品(《意大利刑法典》第517条):将智力成果、工业产品、品牌或国家识别标志投入市场或流通来误导买方关于作品或产品的来源、产地或质量的,即构成犯罪。

    f)生产和销售通过侵占工业产权生产的货物(《意大利刑法典》第517条ter):对物品或货物的制造和工业用途侵占工业产权或违反上述保护的,即构成犯罪。

    g)为了完整起见,法令第25条bis1所规定的规则包括假冒地理标志或农产品原产地名称的情况(《民法典》第517条quater)。此处不需要审查这个主题,因为它与SPAL开展的活动无关。

    4.2.犯罪风险领域和活动的识别

    可能发生法令第25条bis1所述犯罪的活动如下:

    a)新产品、解决方案、技术和工具的设计和实施;

    b)商标、专利、设计、模型或其他证券或工业产权的收购、索赔、注册和管理;

    c)产品的购买和销售。

    因此,工艺工程部、产品工程及计划管理部、商业部、以及采购领域等各公司领域,在其各自权力范围内,都考虑为存在风险。

    4.3. 一般行为准则

    如一般条款中所述,所有“模式”接收人必须按照公司《道德准则》中规定的原则行事,并且在可能参与高风险活动的情况下,必须遵守公司程序和规定,操作说明,以及任何其他规范法令范围内活动的文件。

    为了预防危害工业和贸易的犯罪,“模式”要求遵守一些一般原则,特别是下列原则:

    - 严格遵守关于该主题的所有现行法律,特别是关于竞争规则、知识产权和(或)工业产权的固有法律以及关于地理标志和投放市场的商品质量的规则;

    - 禁止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暴力、

    - 有义务不在国内或国外市场上销售或在任何情况下流通假冒或变造名称、商标或识别标志的工业产品,而对本国工业造成损害;

    - 承诺在商业活动中不向买方交付与所声明或者约定的来源、产地、质量或者数量不一致的产品;

    - 充分告知“模式”接收人为预防和/或减轻开展有犯罪风险的活动的风险而采取的行为方法;

    - 及时、准确、真诚地与负责专利、商标、原创作品和识别标志管理的部门沟通;

    - 主管公司职能部门管理和不断监测与实施有犯罪风险的活动,具体说明见下文;

    - 通过对活动进行充分的记录和归档,确保管理和控制风险区域的操作的可追溯性,以便公司在需要时进行验证;

    - 定期报告上述活动的执行情况,并由上述公司职能部门立即向监管机构报告任何不正常情况。

    4.4 具体预防规程

    SPAL采用和实施的这一“模式”确定了下述预防上述有犯罪风险的活动的具体规程:

    a)新产品、解决方案、技术和工具的设计和开发:

    - 根据现行的国家和国际法规,包括适用于保护知识产权或工业产权的法规,由工艺工程部和产品和方案工程管理部在各自的权力范围内,负责设计和开发与技术、市场发展相关的新产品、技术和工具。;

    - 明确禁止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没有许可证的第三方专利。

    b)商标、专利、设计、模式或其他证券或工业产权的收购、索赔、注册和管理:

    - 只有在核实商标、识别标志、专利商品、模式和设计的使用没有侵犯第三方的权利,并且一般不属于法令规定的、并在本特别章节中指明的犯罪类型之后,参与危害工商业犯罪有关的敏感活动的“模式”接受人才能够使用商标、识别标志、专利商品、模式和设计;

    - 在注册每个商标、图标或识别标记之前,以及在发明、设计和其他发明获得专利之前,应进行检查,以确保在国家、欧洲或国际层面上,不存在由工艺工程局和产品工程和项目管理部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负责的相同的先前注册或专利;

     第三方所有的任何识别标志或原创作品,只有在签订正式许可合同之后才由公司使用:因此,不允许使用SPAL不拥有或不持有许可的识别标志和/或智力成果;

    - 明确禁止假冒、变造属于第三方所有的商标、识别标志。

    c)产品的购买和销售:

    - 商业活动由商业部和采购领域相关部门负责按照公司《道德准则》中的原则开展,避免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的不公平、恐吓、阻碍或扭曲性质的市场竞争;

    不禁止在国内外市场流通假冒或变造名称、商标或者识别标志的工业品;

    - 销售产品时,应确保产品不带有假冒名称、商标或识别标记,以免在产品的来源、产地或质量方面产生误导;

    - 产品必须在核实不存在可能误导产品来源、产地或质量的假冒名称、商标或识别标志后购买;

    - 如果需要,必须通过文件和存档提供上述核实的充分证据,以便公司检查。

    5. 与侵犯版权有关的犯罪

    法令第25条-novies将实体单位的行政责任扩大到下列类型的犯罪。

    5.1 相关情形

    a)通过远程通讯网络系统提供受保护的智力成果(经修订的第633/1941号法律第171条第1分句第A-bis点和第3段);

    b)为商业目的复制、出售或拥有未经SIAE(意大利作家和编辑协会)标记的节目(经修订的第633/1941号法律第171条bis);

    c)智力成果的复制、传输、传播或分发(经修订的第633/1941号法律第171条ter);

    d)未与SIAE通信或向其提供虚假信息(第633/1941号法律第171条septies);

    e)销售、安装、使用解码器进行有条件接入传输(经修订的第633/1941号法律第171条octies )。

    5.2 确定有犯罪风险的领域和活动

    被确定为有风险的业务领域是指那些使用与公司信息系统相关的工具和技术来开展活动的业务领域。

    特别是,可能抽象发生法令第25条novies所述犯罪的活动,如下所述:

    a)信息系统的管理和保护(例如,通过购买和/或更新受版权保护的许可和软件);

    b)在公司网站上发布内容。

    5.3. 一般行为准则

    如一般条款中所述,所有“模式”接收人必须按照公司《道德准则》中规定的原则行事,并且在可能参与敏感活动的情况下,必须遵守公司程序和规定,

    为了预防与侵犯版权有关的犯罪,“模式”要求遵守一些一般原则,特别是:

    - 不允许进行任何可能导致“模式”中“特殊规定”所述的相关情形的行为;

    - 必须确保遵守保护版权的国内、欧洲和国际法律;

    - 进行预防性和周期性验证,以确保在线内容符合当前的版权立法以及与受保护智力成果的使用相关的权利;

    - 只有拥有用户许可的软件才能在现行法律和许可规定的限制和条件下使用,但那些可自由使用的程序除外,这些程序必须始终在法律规定的条件和限制下使用,或者由著作权持有人和与其使用相关的其他权利的持有人使用;

    - 通过编制和归档与软件管理活动相关的文件,确保软件管理活动的可追溯性,以便公司在必要时进行验证;

    - 必须向“模式”接收人提供适当的信息,说明正确使用公司信息技术资源所采用的行为方法(在这种情况下,请参考第2条中提到的行为原则和具体协议)以及合法使用所使用的软件所采用的行为方法;

    - 公司在管理公司信息系统和使用公司网站时,必须严格遵守与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有关的行政手续。

    5.4. 具体预防规程

    SPAL采用和实施的这一“模式”确定了下述预防上述有犯罪风险的活动的具体规程:

    a)计算机程序的管理和保护:

    - 仅允许使用在许可和现行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已获得许可的软件,或允许始终在现行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使用免费软件;

    - 软件许可只能从保证程序原创性和真实性的经认证的来源购买;

    - 软件安装的数量不得超过许可证授权的副本数量;

    - 仅允许安装公司提供和授权的软件;

    - 计算机系统用户应接受有关软件使用的适当培训,并被告知他们受到版权法的保护,并将在违反版权法的情况下受到相关处罚;

    - 禁止利用公司资产进行违反版权法的行为

    -  公司开发的、对公司具有战略价值的任何数据、图像和/或软件均受行业保密保护;

    - 公司信息技术安全部负责人定期检查软件的正确使用情况,并更新所使用的许可和软件;

    - 公司信息技术安全经理通过对公司使用的软件进行具体调查,确保就上述控制活动编制了充分的文件;

    - 公司信息技术安全经理验证原创作品的出版、复制或转录是否符合现行法规以及是否获得相关授权;

    - 公司信息技术安全经理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上述活动的执行情况。

    b)在公司网站上发布内容。

    -应特别注意,在管理公司网站时,如未与相关版权所有者达成协议,或在违反前述条件的情况下,不得传播和/或传输受版权保护的第三方的作品。

    - 公司信息技术安全部负责人对公司网站上发布的内容进行验证,以确保其符合版权法。

    - 特别是,信息技术安全人员应定期检查公司网站上是否有任何未经授权的内容或侵犯版权的内容,并在必要的情况下将其删除。

     

     

    6. 财产犯罪

    法令第25条-octies将实体单位的行政责任扩大到下列类型的犯罪。

    6.1. 相关情形

    a)处理赃物《意大利刑法典》第648条):个人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从任何犯罪活动中购买、隐藏或隐瞒金钱或物品,或在任何情况下进行干预以确保这些金钱或物品被购买、接收或藏匿时,即构成犯罪。

    b)洗钱(《意大利刑法典》第648条bis:当某人替换或转让从未定罪犯罪中获得的金钱、货物或其他利益,或从事其他相关活动来妨碍查明其犯罪来源时,即构成犯罪;

    c)使用非法来源的金钱、资产或利益《意大利刑法典》第648条ter):除上述情况外,个人在经济或金融活动中使用从犯罪中获得的金钱、货物或其他利益时,即构成犯罪;

    d)自我洗钱《意大利刑法典》第648条ter 1):个人在实施犯罪或共谋实施犯罪后,在经济、金融、企业或投机活动使用、替换或转移犯罪所得的金钱、货物或其他工具,以特别妨碍查明其犯罪来源时,即构成犯罪。

    6.2. 确定有犯罪风险的领域和活动

    根据法令第25条octies ,可能发生下列犯罪活动:

    a)资金流管理(收款和付款);

    b)产品和服务采购的管理。

    由于其所从事的活动而可能涉及使用犯罪所得的金钱、收益和/或资产的所有业务领域,包括例如采购领域、商业部、行政和财务部、关系与商业关系领域,均被视为处于风险之中。

    6.2. 一般行为原则

    如“一般条款”中所述,所有“模式”接收人必须按照公司《道德准则》中规定的原则行事,并且在可能参与敏感活动的情况下,必须遵守任何现有公司程序和规定,操作说明,以及任何其他规范法令范围内活动的文件或公司惯例。

    为了预防上述财产犯罪,“模式”要求遵守一些一般原则,特别是:

    - 不允许进行任何可能导致“模式”中“特别规定”所述情形的行为;

    - 在所有旨在管理供应商、客户、合作伙伴的登记的活动中,以及在与现金流通和支票的接收和/或签发有关的活动中,“模式”接收人必须遵守现行的国家和超国家法律以及公司程序,坚持正确和透明的行为;

    - 制订具体的管理程序,特别是对采购活动和资金流的流动进行常规管理;

    - 明确采购过程中涉及的职能部门的角色和职责;

    - 选择合适的供应商;

    - 不允许使用匿名工具进行大额转账;

    - 确保会计文件和相关资金流的透明度和准确性,以及所编制数据的真实性;

    - 确保持续监控公司的资金流,并通过适当的文件和归档活动保证其可追溯性;

    - 确保用品、货物和服务的透明管理;

    - 根据第231/2007号法令第16条第3款,对被面临洗钱诱惑的工作人员进行适当培训。

    6.3. 具体预防规程

    SPAL采用和实施的这一“模式”确定了下述预防上述有犯罪风险的活动的具体规程:

    a)资金流管理

    在资金流管理中,由公司行政和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 公司的支付方式和支付工具的使用规则必须根据财务可追溯性的参考立法进行明确和形式化;

    - 必须提供通过现金、银行支票、银行转账或其他支付方式收款的书面证据;

    - SPAL采用和实施的这一“模式”确定了下述预防上述有犯罪风险的活动的具体规程:

    - 现金支付只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不能以实物形式付款;

    - 确保收款人/付款人与实际参与交易的交易对手完全匹配。为此,禁止以任何理由通过未经授权的中介机构或通过第三方的介入接收付款,以致无法辨识提供款项的个人;

    - 持续定期核实纳税义务的正确履行情况,如税务报表和公司义务的完成情况;

    - 如有需要,可通过文件和归档为上述活动提供可追溯性,以供公司验证;

    - 针对支付给第三方的款项,对公司的资金流进行正式和实质性的检查;

    - 严禁在经济、金融或商业活动中以违反公司章程的方式使用款项;

    - 监督活动是针对一般会计管理的正确性进行的,以确保角色的充分分离。特别是确保行政部门内各职能的分离,以便在适当的会计和税务交易以及现金流方面实行两级控制;

    - 对于交易所涉款项来源的合法性或交易对手的可靠性和透明度似乎可疑的交易,以及对于发现的可能与本特别章节所涵盖犯罪有关的任何违规事件或情况,必须向监督机构报告;

    b)产品和服务采购的管理。

    在管理产品和服务采购时,由采购和供应商质量部负责:

    - 验证供应商以及商业和金融伙伴的商业和专业可靠性,特别是其主观概况、行为、地理位置、交易的经济特征和交易目的;

    - 禁止从非专业人士(自然人或法人)购买商品和服务;

    - 在采购货物或服务时应签订书面合同,该书面合同应具体约定货物或服务的价格(也在采购订单中定义)以及定价标准;

    - 对于具有重大价值的采购合同,要求资产或服务的职能部门的经理需要事先进行评估和授权;

    - 由工艺工程部、采购部和集团行政和财务部负责确保与其他公司的投资协议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

    - 识别与公司建立有财务合约关系或交易关系的人士(自然人或法人),并妥善记录和存档有关资料;

    - 如果认为有必要,与供应商和商业伙伴的协议可包括一项合同条款,据此要求对方承诺按照法令的原则进行操作,否则合同将允许公司终止合同;

    - 在货物进入仓库阶段、装运期间和相关文件归档期间,保证服务交付过程的可追溯性。

     

     

    7. 关于雇用非法居留的第三国国民的犯罪

    法令第25条-duodecies将实体单位的行政责任扩大到以下类型的犯罪。

    7.1. 相关情形

    a)临时和永久自营职业经修订1998年第286号法令第22条第12分句bis):该条规定对雇用无居留证的外国工人或居留证依法过期、吊销、取消或未续期的外国工人的雇主进行处罚。特别是,在以下情况下,处罚会加重:雇用的工人人数超过三人的;雇用工人为不满法定年龄的未成年人的;对雇用工人实行其他特别剥削性劳动条件的;

    b)禁止非法移民的条款经修订的1998年第286号法令第12条第3款、第3款bis 和第3款ter):当个人违反《移民法》的规定,促进、指挥、组织、资助或运送外国人进入国家领土,或从事其他旨在使外国人非法进入国家领土或其不是公民或居民的另一国领土的行为时,即构成犯罪;

    c)禁止非法移民的条款经修订的1998年第286号法令第12条第5分句):当个人违反《移民综合法案》的规定,促使外国人在国家领土内居留,以便从外国人的非法状态中获得不正当的利益时,即构成犯罪。

    7.2. 犯罪风险领域和活动的识别

    可能导致法令第25条duodecies所述犯罪的活动如下:

    a)招聘和雇用工作人员;

    b)签订采购合同,特别是与雇用非欧盟国家工作人员的公司签订采购合同。

    7.3. 一般行为原则

    如一般条款中所述,所有“模式”接收人必须按照公司《道德准则》中规定的原则行事,并且在可能参与敏感活动的情况下,必须遵守公司程序和规定,操作说明,以及任何其他规范法令范围内活动的文件。

    为了预防“雇用非法居留的第三国国民”的犯罪,“模式”要求遵守一些一般原则,特别是:

    - 遵守关于选择和招聘第三国工人的现行法律;

    - 在选择过程中禁止歧视:特别是确保所有应聘者在适用法律范围内不分性别、宗教、政治观点、族裔、语言、国籍、性取向、个人和社会条件,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

    - 招聘过程的可追溯性和透明度;

    - 第三国工人自就业时起并在整个就业关系期间持有正式居留证;

    - 如关于正式居留资格的相关条件被终止、暂停或撤销,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经理报告。

    - 向主管当局报告任何违反关于雇用第三国国民的现行法律的行为;

    - 在选用涉及非技术劳动力的服务供应商时,应对该供应商的可靠性进行评估,以免触犯关于“雇用非法居留工人”的法律规定。

    7.4. 具体预防规程

    SPAL采用和实施的这一“模式”确定了下述预防上述有犯罪风险的活动的具体规程:

    a)招聘和雇用工作人员:

    - 需要招聘和雇用工作人员的部门必须向人力资源部提交正式申请;

    - 人力资源部根据内部程序对申请进行授权;

    - 为雇用外国工人制定特别程序;

    - 招聘期间,应聘者应向人力资源部经理提供有效的居留证复印件;

    - 人力资源部核实公司雇佣的任何工人持有的居留证是否到期,以便在雇佣关系期间监控居留证的有效性;

    - 对招聘和雇用第三方工人的整个过程进行适当的跟踪:为此目的,在选择和招聘阶段收集的文件由人力资源部经理归档,以便在数据处理规定的范围内并按照数据处理规定对居留证的截止日期和/或延期进行任何必要的检查。

    b)签订采购合同,特别是与雇用非欧盟国家工作人员的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尽管如果开展工作的公司违反法令规定雇用非正规工人(甚至是承包商),实体单位不承担任何行政责任,但为了谨慎起见,如果该实体单位所采用的企业雇用了非欧盟国家员工,或通过专业机构雇用临时工,还是应对某些具体原则进行规定。

    因此,除了上述一般行为原则之外,SPAL采用和实施的这一“模式”还确定了以下具体规程:

    - 根据第81/08号法令第26条第1款a)点和后续修正版本(《综合工作安全法》)的规定,初步验证进入公司的公司高管和自由职业者的技术和专业适合性;

    - 为执行委托给执行公司的工程,应获取公司现有员工的最新名单,并进行相关检查,以确保文件的正确性;

    - 审核执行公司在公司中的实际工作人员,对照通过上述清单申报和正式传达的资料,核对身份证上所列的详情或数据;

    - 必要时,通过与标书和分包合同相关的文件及其归档保证适当的可追溯性,以便公司进行验证;

    - 企业职能部门应向公司行政机关报告不正常或异常情况;

    - 监督机构定期检查与雇用非正规工人的犯罪风险相关的活动,监督机构可以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必要的业务部门予以配合。

     

    8. 诱使他人不向司法机关陈述或者作虚假陈述罪

    法令第25条-decies将实体单位的行政责任扩大到以下类型的犯罪。

    8.1 相关案例

    根据《意大利刑法典》第377条bis,诱使他人不向司法机关陈述或者作虚假陈述:当某人通过暴力或威胁,或通过提议或许诺金钱或其他利益,诱使被传唤在司法当局面前作可用于刑事诉讼的陈述的人不作陈述,或在后者有权保持沉默时诱使其作虚假陈述,即构成犯罪。

    8.2. 一般行为原则

    如一般条款中所述,所有“模式”接收人必须按照公司《道德准则》中规定的原则行事,并且在可能参与敏感活动的情况下,必须遵守公司程序和规定,操作说明,以及任何其他规范法令范围内活动的文件。

    为了预防“诱使他人不向司法机关陈述或者作虚假陈述”的犯罪行为,“模式”要求遵守一些一般原则,特别是:

    - 不允许进行任何可能导致“模式”中“特殊规定”所述的相关情形的行为;

    - 不允许强迫被传唤作陈述的个人,或诱使他们利用职权而以任何形式或方式拒向司法当局作出应答;

    - 禁止诱使上述人员作虚假陈述;

    - 禁止向被传唤向司法机关陈述的个人赠送、提供或者承诺金钱、礼物或者其他好处。

    8.3. 具体预防规程

    SPAL采用和实施的这一“模式”确定了下述预防上述有犯罪风险的活动的具体规程:

    - 在与司法当局的关系中,有必要确保刑事诉讼中的嫌疑人或被告人,特别是在公司可能直接或间接卷入的诉讼中,如果他们决定接受讯问,可以自由描述他们自己对事件的看法;

    -如受到暴力或其他威胁、压力,或者接受到关于金钱或其他利益的提议或承诺,目的是诱使个人改变其向司法当局提供的证词,或要求不提供证词的,应立即通知监督机构。

    - 对上述活动行使控制和监督职能的人员必须特别注意义务的履行,并立即向监督机构报告任何异常情况。

     

     

    9. 与公共行政有关的犯罪

    法令第24和25条将实体单位的行政责任扩大到以下类型的犯罪。

    9.1. 相关情形

    a)挪用国家公款《意大利刑法典》第316条-bis):如果公共行政机构以外的个人从国家或其他公共机构或欧盟获得用于资助旨在开展公共利益工作或活动的倡议的捐款、补贴或贷款,但没有将这些捐款、补贴或贷款用于预期目的,即构成犯罪;

    b)不当收受损害国家利益的资金《意大利刑法典》第316条-ter):当个人通过使用或提交虚假声明或文件或不真实的证据,或通过遗漏适当信息,为自己或他人不正当地获得捐款、贷款、补贴贷款或其他同类款项时,即构成犯罪,无论这些款项是由国家、其他公共机构还是欧盟指定、授予或拨付的;

    c)针对国家或其他公共机构的诈骗《意大利刑法典》第640条第2分句第1点):以诡计或欺骗手段诱使他人为自己或他人取得不正当利益而损害他人,而该事实又损害国家或其他公共机构的利益时,即构成犯罪;

    d)获取公共资金或赠款的严重诈骗《意大利刑法典》第640条-bis):个人通过诡计或欺骗获得国家、其他公共机构或欧盟提供或授予的捐款、资金、补贴贷款或其他同类款项时,即构成犯罪;

    e)针对国家或其他公共机构的计算机诈骗《意大利刑法典》第640条-ter),是指以任何方式改变计算机或远程信息处理系统的操作,或对计算机或远程信息处理系统中包含的或与之相关的数据、信息或程序采取不恰当行动,从而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国家或其他公共机构的行为;

    f)敲诈勒索《意大利刑法典》第317条),是指公职人员或公共服务人员滥用其职务或权力,强迫他人给予或不当许诺给予其或第三方金钱或其他利益;

    g)职务行使中的腐败《意大利刑法典》第318条),是指公职人员通过行使其职能或权力,为自己或第三方不当收受金钱或其他利益或承诺收受金钱或其他利益;

    h)因违背公职而导致的腐败《意大利刑法典》第319条),是指公职人员通过省略、拖延或已省略、已拖延某项官方行动,或通过执行或已执行违背其公职的行动,为自己或第三方获得金钱或其他利益,或同意这样做;

    i)法律程序中的腐败《意大利刑法典》第319条-ter),是指在民事、刑事或行政程序中为使当事人受益或受到损害的腐败行为;

    j)不当诱使他人给予或许诺利益《意大利刑法典》第319条-quater),是指公职人员滥用其职务或权力诱使某人不当地向自己或第三方给予或许诺金钱或其他利益的行为(除非他们的行为构成更严重的犯罪),这也适用于给予或许诺金钱或其他利益的人;

    k)公共服务人员的腐败《意大利刑法典》第320条),反映《意大利刑法典》第318条和第319条所述公职人员的行为;

    l《意大利刑法典》第321条意义上的对行贿者的处罚,是指《意大利刑法典》第318条第1款、第319条、第319条-bis、第319条-ter和第320条规定的与《意大利刑法典》第318条和第319条中所列的案件有关的处罚,该处罚也适用于给予或许诺公职人员或公共服务负责人金钱或其他福利的人员;

    m)教唆腐败《意大利刑法典》第322条):任何人提供或承诺不属于公职人员或公共服务负责人的金钱或其他利益来使其行使其职能或权力,或诱使其忽略或拖延官方行动或实施违背其职责的行为,且该提供或承诺未被接受时,即构成犯罪。

    9.2. 确定有犯罪风险的领域和活动

    有可能犯下法令第24条和第25条所述罪行的活动如下:

    a)管理与公共行政当局的关系,以符合法律规定(例如,申报、授权、通讯)及进行视察活动。

    b)公共资金管理

    c)货物和服务采购流程的管理以及咨询任务的管理

    d)礼品及招待费的管理

    9.3. 一般行为准则

    .

    如一般条款中所述,所有“模式”接收人必须按照公司《道德准则》中规定的原则行事,并且在可能参与敏感活动的情况下,必须遵守公司程序和规定,操作说明,以及任何其他规范法令范围内活动的文件。

    为了预防在抽象基础上可能发生的与公共行政关系有关的罪行,“模式”的基本前提要求遵守一些一般原则,特别是:

    - 不允许进行任何可能导致“模式”中“特殊规定”所述的相关情形的行为;

    - 明确禁止与公共行政部门发生任何利益冲突;

    - 在任何性质的诉讼中,与公共行政部门以及与司法当局的关系,完全由具有适当权力的人或由他们授权的人管理;

    - 明确禁止为获取公共资金而提交虚假申报和(或)文件,或遗漏应由国家和外国公共机构提供的信息,以及为发放款项或任何种类的规定而实施可能误导公共实体的行为;

    - 国家或另一国家或外国公共机构通过捐款、补贴或融资收到的款项不得用于既定用途以外的目的;

    - 明确禁止直接或间接地向公共行政部门代表(或公职人员或公共服务负责人)提供或许诺不正当的付款或任何其他好处、利益、承诺或便利,以及对该等代表采取影响、欺骗或施加压力的形式以影响其行政工作结果;

    - 明确禁止向公共行政部门报告的个人分派任务,以获得贷款、授权或其他好处和利益;

    - 不允许赠送除公司惯例规定以外的礼品或礼物(即: 提供的任何形式的礼品超出正常的商业或礼仪惯例,或用于节日场合,或在任何情况下,旨在获得任何商业活动中的优惠待遇)。特别是,禁止向意大利和外国公职人员或其家属赠送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判断或诱使其为公司获取任何利益的礼物。允许赠送的礼品价值通常较低,且必须妥善记录其分发情况,以便监管机构进行检查;

    - 公职人员(无论其属于公职人员还是公共服务负责人)为自己或为第三方(例如:联合代理人)提出的任何明示或暗示的福利要求,都必须被拒绝并立即向其直接上级报告;

    - 任何收到除公司惯例规定外礼品和礼物的人都必须通知监督机构,监督机构对捐赠进行评估,以确保捐赠是合适的;

    9.4. 具体预防规程

    SPAL采用和实施的这一“模式”确定了下述预防上述有犯罪风险的活动的具体规程:

    e)管理与公共行政当局的关系,以符合法律规定(例如,申报、授权、通讯)及进行视察活动。

    - 与公共行政部门代表的关系,完全由具有适当权力的人或由他们授权的人管理;

    f)公共资金管理

    g)货物和服务采购流程的管理以及咨询任务的管理

    h)礼品及招待费的管理

    10. 单位犯罪

    法令第25条ter将实体单位的行政责任扩大到《意大利民法典》规定的单位犯罪。

    10.1. 相关情形

    目前,在不影响可能使公司面临风险的犯罪类别清单可能扩大的情况下,已就法令第25条ter设想的以下情况识别了潜在风险:

    a)个人之间的腐败(《意大利民法典》第2635条第3分句):当个人,即使是通过第三方,提供、承诺或给予公司或私人机构中的行政人员、总经理、公司会计文件编辑经理、审计师和清算人,以及受上述一方管理或监督的人不属于他们的金钱或其他利益时,即构成犯罪。

    举例而言(以下内容并非包括所有情况),如果SPAL的员工或代表出于以下目的接受不正当的许诺或捐款或福利,即可能构成犯罪:

    - 作为在不利于公司经济条件下签订商品和服务供应商业协议的回报;

    - 作为获取腐败方指示的新客户或新供应或优先于其他竞争对手选择一个供应商的回报;

    - 作为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回报;

    - 作为与腐败方指示的实体单位签订咨询或合伙合同的回报;

    - 作为在公司内部招聘与腐败方有特殊关联(如家庭关系、姻亲关系或类似关系)的员工的回报;

    - 承诺或捐赠价值较高、超过正常商业惯例或礼节的礼品或酬金。

    b)唆使个人之间的腐败《意大利民法典》第2635条bis):当个人向私营公司或实体单位负责起草公司会计文件的董事、总经理、经理、审计员和清算人,以及在这些公司或实体单位中行使管理职能的人提供或承诺金钱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煽动他们违反其职务固有义务或忠诚义务而实施或不实施某一行为,但这种提议或承诺不被接受时,即构成犯罪。

    .

    当上述个人,即使通过第三方,为自己或他人索取承诺或捐款或其他利益,以违反其职务固有义务或忠诚义务而实施或不实施某一行为,但这种索取不被接受时,也构成这种犯罪。

    教唆腐败罪在上述所有例子中均被视为发生,特别是在金钱或其他利益的许诺或提议未被接受的情况下。

    10.2犯罪风险领域和活动的识别

    可能导致法令第25条ter所述犯罪的活动如下:

    a)销售、采购和合同活动的常规管理。

    b)财务资源和礼品、捐赠和赞助的管理

    10.3. 一般行为原则

    如一般条款中所述,所有“模式”接收人必须按照公司《道德准则》中规定的原则行事,并且在可能参与敏感活动的情况下,必须遵守任何现有公司程序和规定,操作说明,以及任何其他规范法令范围内活动的文件或公司惯例。

    为了预防可能发生的企业犯罪,“模式”要求遵守一些一般原则,特别是:

    - 不允许进行任何可能导致“模式”中“特殊规定”所述的相关情形的行为;

    - 明确禁止从事与私人方发生利益冲突或妨碍针对公司利益的公正决策的经营活动;

    - 不允许向个人过度许诺或给予金钱或其他任何性质的利益和/或好处;

    - 不允许违反公司惯例和程序,以及道德准则规定的正确、透明和诚信原则,向公司以外的各方分发或承诺价值较高的捐赠和礼物,以影响或回报其利用职务而采取的某一行为,或在开展任何商业活动中获得优惠待遇;

    - 为提升公司形象和/或其商品和服务而进行的所有形式的捐赠必须得到授权并妥善记录;

    - 不进行实物支付,任何现金支付必须得到授权,并有适当的文件证明;

    - 作出或执行决定的人、有义务提供会计证据的人和被要求进行法律和内部控制程序要求的审计的人的身份分开;

    - 以书面形式起草分配给供应商和承包商的任务,说明拟开展的活动类型的议定费用,并包括声明承诺遵守SPAL模式规定的条款;

    - 必要时,为确保上述活动的可追溯性,通过文件和以纸质和电子形式存档,以便公司进行验证;

    - 负责执行上述活动的公司职能部门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并将任何异常情况通知监管机构。

    10.4. 具体预防规程

    SPAL采用和实施的这一“模式”确定了下述预防上述有犯罪风险的活动的具体方案:

    a)销售和采购活动的管理

    - 在销售活动中,通过销售订单和/或签订合同来正式确保与客户的关系;

    - 对销售活动进行持续监控,并随后对销售订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验证,特别是交叉匹配的销售订单、所提供的服务以及为该服务开具的发票;

    - 管理和记录发票的公司部门与管理和处理收据的部门身份分开;

    - 在采购活动中,确保遵守公司的供应商搜索和选择程序,包括通过特定的供应商资格鉴定和评估流程;

    - 通过制定具体合同,正式确保与供应商的关系;

    - 对采购活动进行持续监测,并随后对订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验证,特别是对所收到的货物和服务在质量和数量方面的合规性进行核实。

    b)财务资源、礼品和其他捐赠的管理:

    - 在礼品、酬金和其他捐赠的管理方面,确保遵守公司的惯例和程序;

    - 明确禁止向个人提供礼品、酬金或其他捐赠,以影响个人或干预个人为公司利益做出的决定;

    - 提供礼品、酬金和其他捐赠必须事先得到首席执行官的授权;

    - 定期对赠予礼品和捐赠所产生的费用进行检查,规定审核捐赠对象的程序和公司指示,并检查安排的金融交易是否与相关证明文件相符;

    - 必要时,通过书面和电子形式的文件和存档为上述活动提供可追溯性,以供公司验证;

     

     

    术语表

    — 培训演习:旨在让工人学会正确使用设备、机器、系统、物质和装置(包括用于个人防护和工作程序的设备、机器、系统、物质和装置)的一系列活动;

    — 敏感领域:公司活动中存在可能实际发生第231/2001号法令所涵盖犯罪的风险的领域;

    — 敏感活动(或敏感程序):公司开展的有可能存在发生第231/2001号法令所列罪行的风险的活动;

    — 道德规范:公司在正确、保密的道德价值观框架内,按照竞争、环境保护和工人健康安全的规定,以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内部规则为指导原则,开展活动时所采用的行为准则;

    — 顾问:根据特定的合同协议为公司开展非连续的、完全独立的专业活动的公司外人员;

    — 企业治理:企业治理模式,即管理公司的一套规则,包括与公司及其业务目标有利益关系的各方之间的关系;

    — 第231/01号立法令(法令):2001年6月8日关于“根据2000年9月29日第300号法律第11条管理法人、公司和协会,包括无法律地位的法人、公司和协会的行政责任的规则”的第231号法令,以及随后的修订和补充;

    — 雇主:负责与工人的雇佣关系的实体,或在任何情况下,负责根据工人提供服务的组织的类型和结构,因行使决策权和支出权而对组织本身或生产单位负责的实体;

    — 接收人:“组织和管理模式”所发送的对象,据此规定某些操作方案、行为规则、禁止事项或活动义务。接收人是指履行(包括事实上履行)公司管理、行政、管理或控制职能的人员、SPAL汽车公司任何级别以及任何类型合同关系(即使是派驻国外开展活动)的员工,以及虽不属于公司,但根据公司的授权或利益行事,并通过合作、咨询或其他关系受公司约束的人员;

    — 经理:凭借与分配给他或她的任务的性质相适应的专业技能、等级和职能权力,执行雇主指令、组织工作活动并对其进行监督的人员;

    — 实体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公司和协会,甚至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

    — 培训课程:用于向工人和其他公司预防和保护系统员工传授知识和程序的教育过程,这些知识和程序有助于获取安全执行公司各项任务的技能,并有助于识别、降低和管理风险;

    — 公共服务经理:根据《意大利刑法典》第358条,是指出于任何原因从事公共服务的人,公用服务意思是“以与公共职能相同的方式进行管理的活动,但其特点是缺乏公共职能的典型权力,不包括简单的秩序任务和仅提供物质工作”;

    — 信息:旨在提供有助于识别、降低和管理工作场所风险的知识的一系列活动;

    — 利益:实体单位因行政犯罪而寻求的不当得利,其存在与否必须通过考虑有争议行为实施之前的情况进行评估,因此不受实际执行情况影响;

    - 工人:无论合同类型如何,在公共机构或经证明的雇主机构内从事有薪或无薪工作的个人,即使仅仅是为了学习某一行业、艺术或专业,但不包括家务和家庭服务人员;

    — 监督机构(或SB):负责评估所采用的组织、管理和控制模式及相关程序/协议,检查其有效运行和遵守情况,以及更新公司法规并将其向所有相关方传播的实体;

    — 负责人:负责监督工作活动,并保证根据其专业技能,在与分配给其的任务性质相适应的等级和职能范围内,执行所收到的指导方针,控制工人正确执行活动,并主动采取行动的人;

    — 程序:用于执行特定公司活动的一套公司治理规则;

    — 公共行政部门:一套机构和实体(国家、部委、地区、省、市、独立或监管当局或机构、受公法管辖的机构、特许经营者、承包当局、合资企业等)以及为社区利益并也为公众利益履行公共职能的所有其他角色;

    — 公职人员:直接由立法者在《意大利刑法典》第357条中定义,该条规定“就刑法而言,行使公共立法、司法或行政职能的人是公职人员”,还具体规定“出于同样目的,其受公共法律规则管辖,是一种代表政府意志的行政职能,由人民赋予其权利”;

    — 上游犯罪:第231/2001号法令明确规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下属实施的非法行为,其实施可能导致实体单位的行政责任;

    — 行政责任:由第231/01号法令引入意大利法律的一种责任形式,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单位以及公司和协会(甚至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和协会)承担,这种责任发生在为其工作的高级或下级个人犯下法令具体和详尽列举的罪行之一(“上游犯罪”),并且该实体单位从该罪行中获得好处或利益时;

    — 纪律制度:管理与可能违反“模式”的案件有关的行为、被认为在抽象意义上适用的处罚以及实施和应用程序的制度;

    — 公司:SPAL汽车公司;

    — 高级经理:代表实体、其行政或管理层或其具有财务和职能独立性的组织单位之一的个人,以及为实体(包括事实上履行)履行管理和控制职能的个人;

    — 下属:依赖并受一名或多名高级职位人员监督和控制的个人;

    — 好处:机构从犯罪行为中直接获得的有效和真实的经济利益。这种好处必须在犯罪之后查明。

    附件A – 法令规定的罪行及其相关处罚一览表

     

    231/01号法令条款

    上游犯罪

    出处

    经济处罚A(无配额)

    取消资格处罚(类型及持续时间)

    24条

    收取不法资金;诈骗国家或公共机构的行为,或为获取公款而对国家或公共机构进行IT(信息技术)诈骗的行为

    · 挪用公款损害国家利益;

    · 收取不法资金损害国家利益;

    · 诈骗罪;

    · 为获取公款而犯重大诈骗罪;

    · 计算机诈骗罪;

    · 《意大利刑法典》第316条bis

    · 《意大利刑法典》第316条ter

    · 《意大利刑法典》第640条;

    · 《意大利刑法典》第640条bis

    · 《意大利刑法典》第640条ter

     

     

     

     

     

     

     

     

    100至600不等

    · 禁止签署政府采购合同;

    · 禁止获取利益、贷款、捐款或补贴(并可撤销已授予的利益、贷款、捐款或补贴);

    ·  3至24个月内禁止刊登货物或服务的广告;

    ARTICLE 24 BIS

    IT-related crimes and unlawful data processing

    24条BIS

    网络犯罪,处理非法数据

    • Unauthorised access to a computer or telematic system

    · 未经授权进入计算机或远程信息处理系统;

    • Unlawful tapping, obstruction or interruption of computer or telematic communications

    · 非法窃听、阻碍或干涉计算机或远程信息处理系统;

    • Installation of equipment designed to tap, obstruct or interrupt computer or telematic communications

    · 安装窃听、阻碍或干涉计算机或远程信息处理系统的设备;

    • Damage to information, data and IT programs

    · 损害信息、数据或IT程序;

    • damage to computer or telematic systems

    · 损害计算机或远程信息处理系统;

    • unlawful possession and distribution of access codes to computer or telematic systems

    · 非法持有或传播进入计算机或远程信息处理系统的代码;

    • Article 615 ter of the Criminal Code

    · 《意大利刑法典》第615条ter

    • Article 617 quater of the Criminal Code

    · 《意大利刑法典》第617条quater

    • Article 617 quinquies of the Criminal Code

    · 《意大利刑法典》第617条quinquies

    • Article 635 bis of the Criminal Code :

    · 《意大利刑法典》第635条bis

    • Article 635 quater of the Criminal Code

    · 《意大利刑法典》第635条quater

    • Article 615 quater of the Criminal Code

    · 《意大利刑法典》第615条quater

     

     

     

     

     

     

     

     

     

     

     

     

     

    From 100 to 500

    100至500不等

    Articles 615 ter, 617 quater, 617 quinquies, 635 bis, 635 ter, 635 quinquies of the Criminal Code:

    《意大利刑法典》第615条ter、第617条quarter、第617条quinquies、第635条bis、第635条ter、第635条quinquies

    • Ban on trading

    · 禁止贸易;

    • Suspension or revocation of authorisations, licences or concessions used to commit the unlawful act;

    · 监管或撤销用于违法行为的授权、许可或特许权;

    • ban on advertising goods or services

    ·   禁止刊登货物或服务的广告;

     

    Articles 615 quater and 615 ter of the Criminal Code:

    《意大利刑法典》第615条quater和第615条ter

    • suspension or revocation of authorisations, licences or concessions used to commit the unlawful act;

    · 监管或撤销用于违法行为的授权、许可或特许权;

    • ban on advertising goods or services

    · 禁止刊登货物或服务的广告;

    ARTICLE 24 TER

    Organised crime offences

    24条TER

    有组织犯罪

    • criminal association aimed at committing crimes against the person, Articles 600 bis, 600 ter, 600 quater, 600 quater 1, 600 quinquies, 609 bis, 609 quater, 609 quinquies, 609 octies and 609 undecies of the Criminal Code

    · 针对个人的犯罪组织,《意大利刑法典》第600条bis、第600条ter、第600条quater、第600条quater 1、第600条quinquies、第609条bis、第609条quarter、第609条quinquies、第609条octies和第609条undecies

    • mafia-type association

    · 有组织犯罪集团;

    • political-mafia-style vote exchange;

    · 有组织犯罪性质的政治投票交易活动;

    • kidnapping for ransom

    · 绑架勒索;

    • Article 416, para 6 of the Criminal Code

    · 《意大利刑法典》第416条第6段;

    • Article 416 bis of the Criminal Code :

    · 《意大利刑法典》第416条bis

    • Article 416 ter of the Criminal Code

    · 《意大利刑法典》第416条ter

    • Article 630 of the Criminal Code

    · 《意大利刑法典》第630条;

     

     

     

     

     

     

     

     

     

     

     

     

    From 300 to 1000

    300至1000不等

    Article 9, paragraph 2 of Legislative Decree 231/01 + definitive disqualification from trading (if Company is permanently used for the sole or prevalent purpose of allowing/facilitating and committing the above crimes)

    第231/01号法令第9条第2段 + 最终取消贸易资格(如果公司被长期利用,以“容许/协助及实施上述犯罪行为”作为其唯一或主要经营目的。)

    ARTICLE 25

    Extorsion, improper inducement to give or promise benefits and corruption

    25条

    敲诈勒索;诱使他人给予或承诺给予利益;贪污

    • corruption for the exercise of a function;

    · 利用职权进行贪污;

    • incitement to corruption

    · 煽动贪污;

    • corruption due to an act contrary to official duties;

    · 因违反官职而进行贪污;

    • corruption in judicial proceedings;

    · 诉讼程序贪污;

    • extortion

    · 敲诈勒索;

    • corruption concerning the transfer of public employments, salaries, pensions or the signing of contracts pertaining to the Public Administration, with the attainment of a substantial profit;

    · 涉及转让公职、工资、养老金或签署与公共管理有关的合同的贪污,以获取大量的利益;

    • improper inducement to give or promise benefits

    · 诱使他人给予或承诺给予利益;

    • Article 318 of the Criminal Code;

    · 《意大利刑法典》第318条;

    • Article 322 of the Criminal Code;

    · 《意大利刑法典》第322条;

    • Article 319 of the Criminal Code;

    · 《意大利刑法典》第319条;

    • Article 319 ter of the Criminal Code;

    · 《意大利刑法典》第319条ter

    • Article 317 of the Criminal Code;

    · 《意大利刑法典》第317条;

    • Article 319 bis of the Criminal Code:

    · 《意大利刑法典》第319条bis

     

     

     

     

     

    From 100 to 800

    100至800不等

    Article 9 para 2 D.

    Legislative Decree 231/01

    12 to 24 months

    第231/01号法令第9条第2 D.段

    12至24个月

    ARTICLE 25 BIS

    Counterfeiting of money, public credit cards, revenue stamps and identification instruments

    25条BIS

    伪造货币、公共信用卡、印花税票和身份证明文件

    • counterfeiting of money, spending and bringing into the country, with complicity;

    · 在没有同谋的情况下,使用假币或将假币带入意大利境内;

    • adulteration of money;

    · 货币掺假;

    • counterfeiting watermarked paper used to manufacture public credit cards or revenue stamps;

    · 伪造用于生产公共信用卡或印花税票的带水印纸张;

    • manufacture or possession of watermarks or equipment intended to counterfeit money, revenue stamps or watermarked paper ;

    · 生产或持有拟伪造货币、印花税票或带水印纸张的水印或设备;

    • spending and bringing counterfeit money into the country, without complicity;

    · 在没有同谋的情况下,使用假币或将假币带入意大利境内;

    • forging of revenue stamps, introduction, purchase, possession or circulation of forged revenue stamps into the Italian State;

    · 伪造印花税票,并在意大利境内引入、购买、持有或流通伪造的印花税票;

    • counterfeiting, adulteration or use of distinctive marks of intellectual works or industrial products;

    · 伪造、掺假或使用脑力劳动或工业产品的区别标志;

    • introduction into the State and trade in products with forged marks;

    · 在意大利境内引入并经营带有伪造标记的产品;

    • spending forged money received in good faith;

    · 使用无意收到的假币;

    • use of counterfeit or adulterated revenue stamps;

    · 使用伪造的或掺假的印花税票;

    • Article 453 of the Criminal Code;

    · 《意大利刑法典》第453条;

    • Article 454 of the Criminal Code;

    · 《意大利刑法典》第454条;

    • Article 460 of the Criminal Code;

    · 《意大利刑法典》第460条;

    • Article 461 of the Criminal Code;

    · 《意大利刑法典》第461条;

    • Article 455 of the Criminal Code;

    · 《意大利刑法典》第455条;

    • Article 459 of the Criminal Code;

    · 《意大利刑法典》第459条;

    • Article 473 of the Criminal Code;

    · 《意大利刑法典》第473条;

    • Article 474 of the Criminal Code;

    · 《意大利刑法典》第474条;

    • Article 457 of the Criminal Code;

    · 《意大利刑法典》第457条;

    • Article 464 of the Criminal Code

    · 《意大利刑法典》第464条;

     

     

     

     

     

     

     

     

     

     

     

     

     

    From 100 to 800

    100至800不等

    Article 9, paragraph 2 of Legislative Decree 231/01 from 3 to 12 months

    第231/01号法令第9条第2段

    3至12个月

    ARTICLE 25 BIS1

    Crimes against industry and trade

    25条BIS 1

    工业犯罪或贸易犯罪

    • disruption of the freedom of industry or commerce

    · 阻碍工业自由或贸易自由;

    • fraud in the exercise of trade

    · 贸易诈骗;

    • sale of non-genuine foodstuffs as genuine

    · 将食品假货当作真货销售;

    • sale of industrial products with misleading marks

    · 销售带有误导标记的工业产品;

    • production and sale of goods produced by usurping industrial property rights

    · 生产和销售由篡夺工业产权的商家生产的货物;

    • counterfeiting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and designations of origin of food products;

    · 伪造食品的地理标志和原产地标志;

    • unlawful competition with threats or violence.

    · 以威胁或暴力的形式进行非法竞争;

    • Article 513 of the Criminal Code

    · 《意大利刑法典》第513条;

    • Article 515 of the Criminal Code

    · 《意大利刑法典》第515条;

    • Article 516 of the Criminal Code

    · 《意大利刑法典》第516条;

    • Article 517 of the Criminal Code

    · 《意大利刑法典》第517条;

    • Article 517 ter of the Criminal Code

    · 《意大利刑法典》第517条ter

    • Article 517 quater of the Criminal Code

    · 《意大利刑法典》第517条quater

    • Article 513 bis of the Criminal Code

    · 《意大利刑法典》第513条bis

     

     

     

     

     

     

     

     

    From 100 to 800

    100至800不等

    Article 9, paragraph 2 D

    Legislative Decree 231/01 from 3 to 24 months

    第231/01号法令第9条第2 D段

    3至24个月

    ARTICLE 25 TER

    Corporate crimes

    25条TER

    法人犯罪

    • false corporate communications;

    · 虚假法人的通讯信息;

    • false corporate communications to the detriment of the Company, shareholders or creditors;

    ·虚假法人的通讯信息,损害了公司、股东或债权人的利益;

    • misrepresentation in financial statements

    · 不实的财务报表;

    • misrepresentation in the reports or communications of audit firms;

    · 审计事务所不实的报告或通讯信息;

    • use of counterfeit or adulterated revenue stamps;

    · 使用伪造的或掺假的印花税票;

    • obstruction of auditing activity;

    · 阻碍审计活动;

    • fictitiously paid-up capital stock;

    · 虚报实收股本;

    • improper repayment of contributions;

    · 不当偿还股份;

    • unlawful transactions on shares, listed shares or of the parent Company;

    · 母公司股票或上市股票的非法交易;

    • unlawful distribution of profits and reserves;

    · 非法分配利润和储备金;

    • transactions to the detriment of creditors;

    · 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交易;

    • improper allocation of corporate goods by liquidators:

    · 清盘人不当分配公司产品;

    • unlawful influence on the general shareholders' meetings

    · 非法影响股东大会;

    • insider trading;

    · 内幕交易;

    • failure to disclose a conflict of interest;

    · 无法披露利益冲突;

    • obstructing public supervisory authorities from exercising their functions

    · 阻碍公共监管机构行使权利;

    • Article 2621 of the Italian Civil Code

    · 《意大利民法典》第2621条;

    • Article 2622 of the Italian Civil Code

    · 《意大利民法典》第2622条;

    • Article 2623 of the Italian Civil Code

    · 《意大利民法典》第2623条;

    • Article 2624 of the Italian Civil Code

    · 《意大利民法典》第2624条;

    • Article 2625 of the Italian Civil Code

    · 《意大利民法典》第2625条;

    • Article 2632 of the Italian Civil Code

    · 《意大利民法典》第2632条;

    • Article 2626 of the Italian Civil Code

    · 《意大利民法典》第2626条;

    • Article 2628 of the Italian Civil Code

    · 《意大利民法典》第2628条;

    • Article 2627 of the Italian Civil Code

    · 《意大利民法典》第2627条;

    • Article 2629 of the Italian Civil Code

    · 《意大利民法典》第2629条;

    • Article 2633 of the Italian Civil Code

    · 《意大利民法典》第2633条;

    • Article 2636 of the Italian Civil Code

    · 《意大利民法典》第2636条;

    • Article 2637 of the Italian Civil Code

    · 《意大利民法典》第2637条;

    • Article 2629 bis of the Italian Civil Code

    · 《意大利民法典》第2629条bis

    • Article 2638 of the Italian Civil Code

    · 《意大利民法典》第2638条;

     

     

     

     

     

     

     

     

     

     

     

     

    From 300 to 1000

    300至1000不等

    No disqualifying penalty

    无取消资格处罚

    ARTICLE 25 QUATER

    Crimes for the purpose of terrorism or subversion of the democratic order

    25条QUATER

    出于恐怖主义或颠覆民主秩序目的的犯罪

    • Crimes punished with imprisonment for under 10 years;

    · 被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

    • Crimes punished with imprisonment for over 10 years;

    · 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uppression of the Financing of Terrorism, New

    York, 9.12.1999

    《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纽约,1999年12月9日

    From 200 to 1000

    200至1000不等

    Article 9, paragraph 2 of Legislative Decree 231/01 from 12 to 24 months

    第231/01号法令第9条第2段

    12至24个月

    ARTICLE 25

    QUATER 1

    Female genital mutilation practices

    25条QUATER 1

    切割女性生殖器的行为

    • Female genital mutilation practices

    · 切割女性生殖器的行为;

    Article 583 bis of the Criminal Code

    《意大利刑法典》第583条bis

    From 300 to 700

    300至700不等

    Article 9, paragraph 2 of Legislative Decree 231/01 from 12 to 24 months

    第231/01号法令第9条第2段

    12至24个月

    ARTICLE 25

    QUINQUIES

    Offences against individuals

    25条QUINQUIES

    个人犯罪

    • Reduction to or maintenance in a state of slavery or bondage;

    · 减少或维持奴役或束缚状态;

    • People trafficking;

    · 人口贩卖;

    • Purchase and sale of slaves;

    · 买卖奴隶;

    • Child prostitution;

    · 儿童卖淫;

    • Child pornography;

    · 儿童色情制品;

    • Tourist initiatives aimed at profiting from child prostitution;

    · 旨在从儿童卖淫中获利的旅游项目;

    • Possession of pornographic material.

    · 持有色情材料;

    • Article 600 of the Criminal Code

    · 《意大利刑法典》第600条;

    • Article 601 of the Criminal Code

    · 《意大利刑法典》第601条;

    • Article 602 of the Criminal Code

    · 《意大利刑法典》第602条;

    • Article 600 bis of the Criminal Code

    · 《意大利刑法典》第600条bis

    • Article 600 ter of the Criminal Code

    · 《意大利刑法典》第600条ter

    • Article 600 quinquies of the Criminal Code

    · 《意大利刑法典》第600条quinquies

    • Article 600 quater of the Criminal Code

    · 《意大利刑法典》第600条quater

    From 200 to 1000

    200至1000不等

    Article 9 para 2 D.

    Legislative Decree 231/01 from 12 to 24 months

    第231/01号法令第9条第2 D.段

    12至24个月

    ARTICLE 25

    SEXIES

    Market Abuse

    25条SEXIES

    市场滥用行为

    • Abuse of insider information and manipulation of the market

    · 滥用内幕信息和操纵市场;

    Consolidation Act on Finance, Articles 184- 187

    《金融综合法案》第184-187条

    From 400 to 1000

    400至1000不等

    No disqualifying

    Penalty

    无取消资格处罚

    ARTICLE 25 SEPTIES

    Manslaughter or serious or grievous injury committed with Violation of rules on the protection of health and safety at Work

    25条SEPTIES

    违反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条例的过失杀人罪或过失致人重伤罪

    • Manslaughter with violation of rules on the protection of accidents at work

    · 违反工伤事故管理条例的过失杀人罪;

    • Culpable personal injury.

    · 应受处罚的人身伤害罪;

    • Article 589 of the Criminal Code

    · 《意大利刑法典》第589条;

    • Article 590

    Para 3 of the Criminal Code

    · 《意大利刑法典》第590条第3段;

    From 100 to 1000

    100至1000不等

    Article 9 para 2 D.

    Legislative Decree 231/01 from 3 to 12 months for manslaughter

    and from 3 to 6 months for injuries

    第231/01号法令第9条第2 D.段

    过失致人死亡判处3至12个月

    致伤判处3至6个月

    ARTICLE 25

    OCTIES

    Receiving stolen goods, laundering and use of money, assets or benefits of illegal origin and self-laundering

    25条OCTIES

    接收赃物;使用非法获取的金钱、资产或利益或对其进行洗钱;对非法获取的金钱、资产或利益进行自我洗钱

    • Receiving stolen goods;

    · 接收赃物;

    • Laundering;

    · 洗钱;

    • Use of money, assets or benefits of illegal origin;

    · 使用非法获取的金钱、资产或利益;

    • Self-laundering

    · 自我洗钱;

    • Article 648 of the Criminal Code

    · 《意大利刑法典》第648条;

    • Article 648 bis of the Criminal Code

    · 《意大利刑法典》第648条bis

    • Article 648 ter of the Criminal Code

    · 《意大利刑法典》第648条ter

    • Article 648 ter 1 of the Criminal Code

    · 《意大利刑法典》第648条 ter1;

    From 200 to 1000

    200至1000不等

    Article 9 para 2 D.

    Legislative Decree 231/01 from 3 to 24 months

    第231/01号法令第9条第2 D.段

    3至24个月

    ARTICLE 25

    NOVIES

    Crimes related to copyright infringement

    25条NOVIES

    侵犯著作权罪

    • infringement of copyright and other rights related to its exercise

    · 侵犯著作权和与行使著作权有关的其他权利;

    • Law 633/1941

    · 《第633/1941号法案》;

    From 100 to 500

    100至500不等

    Article 9, paragraph 2 of Legislative Decree 231/01 from 3 to 12 month

    第231/01号法令第9条第2段

    3至12个月

    ARTICLE 25

    DECIES

    Inducement not to make statements or to make false statements to the judicial authorities

    25条DECIES

    诱使他人不向司法机关陈述或作虚假陈述

    • Inducement not to make statements or to make false statements to judicial authorities

    · 诱使他人不向司法机关陈述或作虚假陈述;

    • Article 377 bis of the Criminal Code

    · 《意大利刑法典》第377条bis

    From 100 to 500

    100至500不等

    No disqualifying penalty

    无取消资格处罚

    ARTICLE 25 UNDECIES

    EnvironmentalOffences

    25条UNDECIES

    环境犯罪

    • Discharge of industrial wastewater;

    · 排放工业废水;

    • 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of unauthorised landfill for hazardous waste;

    · 建造和管理未经授权的危险废物填埋区;

    • Illegal handling of waste;

    · 非法处理废物;

    • Illegal handling of highly radioactive waste;

    · 非法处理高放射性废物;

    • Wilful pollution caused by ships;

    · 船舶造成的故意污染;

    • Particularly serious negligent pollution, affecting water quality, animal or plant species or parts thereof;

    · 因特别严重疏忽而造成的污染,从而影响水质、动植物等;

    • Wilful pollution by ships with permanent or particularly serious damage;

    · 船舶故意污染而造成水质永久性或特别严重损坏;

    • Discharge of industrial wastewater;

    · 排放工业废水;

    • Unauthorised waste handling activities;

    · 未经授权的废水处理活动;

    • Pollution of soil and subsoil involving exceeding risk threshold concentrations;

    · 浓度超过危险阈值的土壤污染和底土污染;

    • Forging of a waste analysis certificate;

    · 伪造废物分析证书;

    • Illegal trading in waste;

    · 非法买卖废物;

    • Altered or missing SISTRI certificate;

    · 更改或遗失SISTRI证书;

    • Exceeding of emission limit values ​​and air quality limit values;

    · 超过排放限值及空气质量限值;

    • Killing, destruction, capture, collection, and possession of specimens of protected wild animal or plant species;

    · 杀害、破坏、捕捉、收集及持有受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标本;

    • Destruction or deterioration of habitats within a protected site;

    · 保护区内生态环境的破坏或恶化;

    •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animal and plant species;

    · 濒危动植物的国际贸易;

    • Forging or alteration of certificates, licenses, import notifications, declarations and communications.

    · 伪造或更改证书、许可证、进口通知、申报及通讯信息;

    • Consolidation Act on Environment, Article 137

    · 《环境综合法案》第137条;

    • Consolidation Act on Environment, Article 256

    · 《环境综合法案》第256条;

    • Consolidation Act on Environment, Article 260

    · 《环境综合法案》第260条;

    • Legislative decree 202/07 Article 8

    · 第202/07号法令第8条;

    • Legislative decree 202/07 Article 9

    · 第202/07号法令第9条;

    • Consolidation Act on Environment, Article 137

    · 《环境综合法案》第137条;

    • Consolidation Act on Environment, Article 256

    · 《环境综合法案》第256条;

    • Consolidation Act on Environment, Article 257

    · 《环境综合法案》第257条;

    • Consolidation Act on Environment, Article 258

    · 《环境综合法案》第258条;

    • Consolidation Act on Environment, Article 259

    · 《环境综合法案》第259条;

    • Consolidation Act on Environment, Article 260 bis

    · 《环境综合法案》第260条bis

    • Consolidation Act on Environment, Article 279

    · 《环境综合法案》第279条;

    • Article 727 bis of the Criminal Code

    · 《意大利刑法典》第727条bis

    • Article 733 bis of the Criminal Code

    · 《意大利刑法典》第733条bis

    • Law 150/92 Article 1

    · 《第150/92号法案》第1条;

    • Law 150/92 Article 3 bis

    · 《第150/92号法案》第3条bis

    From 100 to 800

    100至800不等

    No disqualifying penalty

    无取消资格处罚

    ARTICLE 25 DUODECIES

    Employment of citizens from third countries whose stay is irregular

    whose residency

    is irregular

    25条DUODECIES

    雇佣非法居留的第三国公民

    • Employment of foreign workers without a residence permit

    · 雇佣未获居留许可的外籍工人;

    • Consolidation Act on Immigration, Article 22 para 12 bis

    · 《移民综合法案》第22条第12段bis

    From 100 to 200 (within the limit

    of € 150 thousand)

    100至200不等(15万欧元内)

    No disqualifying penalty

    无取消资格处罚

    ARTICLE 25 TERDECIES

    Racism and Xenophobia

    25条TERDECIES

    种族主义和仇外心理

    • Activities aimed at inciting hatred or discrimination

    · 煽动民族仇恨或种族歧视的活动;

    • Law No 654 of 13 October 1975

    · 《1975年10月13日第654号法令》;

    From 200 to 800 quotas

    200至800不等

    Article 9 para 2 D. Legislative Decree 231/01 + Definitive penalty disqualifying from exercising the activity

    第231/01号法令第9条第2 D.段 + 取消开展活动资格的最终处罚

     

     

     

     

    附件B - 《道德准则》

    附件C – “模式”确认和同意声明

     

    SPAL汽车公司采用根据第231/01号法令制定的组织、管理和控制模式的确认和同意声明

    本声明确认并同意:SPAL汽车公司已根据第231/01号法令及其后续修订版本的规定,将“组织、管理和控制模式”有效传达给“模式”接收人和本文所述的《道德准则》的接收人。对上述两个文件的接受,视为同意、承诺以一种负责任的方式代表公司行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人姓名          ,出生地          ,出生日期          ,职位          。

     

  • < >SPAL汽车公司采用根据第231/01号法令制定的组织、管理和控制模式;< >231/01号法令制定的组织模式和《道德准则》的内容;< >231/01号法令规定的犯罪行为的、并导致SPAL汽车公司承担行政责任的,应立即通过个人通知(联系地址:Carpi, 26 / b – 42015,Correggio (RE))的方式通知SPAL汽车公司的监督机构;< >SPAL汽车公司监督机构的相关行为有疑问,承诺将询问相关信息;< >< >(声明人的清晰签名)